企业清算时其程序及税务处理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8:29企业清算时其程序及税务处理问题
(一)关于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则,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进程实行清算程序。
一是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
二是告诉或布告债款人并进行债款挂号,债款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款。
三是清算组整理公司产业、编制财物负债表和产业清单,并拟定清算计划。
四是处置财物,包含回收应收账款、变卖非钱银财物等,其间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才干扣除丢失。
五是清偿债款,公司产业(不包含担保产业)在付出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次序清偿债款,即付出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款。
六是分配剩下产业,公司产业在付出清算费用、清偿债款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份额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下产业,分配剩下产业应视同对外出售,并承认隐含的所得或丢失。公司产业在未按照前款规则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造清算陈述,请求刊出公司挂号。
(二)清算所得的核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进程便是在企业呈现闭幕事由后对清算财物进行处置、分配,终究了断企业的悉数债款、债款的进程。核算清算所得,首要便是核算悉数财物处置进程中发作的所得以及了断悉数债款、债款所发作的所得或丢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标明已停止继续运营,是企业存在的最终一个进程。因此在核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没有承认的递延收益、没有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践付出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没有超越补偿期限的亏本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核算公式表明:清算所得=悉数财物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的确无法归还的债款-无法回收的债款丢失没有承认的递延收益-没有扣除的税前答应扣除的待摊开销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践付出的预提性质的开销-商誉-以前年度发作的亏本。
其间,悉数财物处置所得=财物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财物计税根底-税前答应的税金及附加。税前答应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财物进程中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含能够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核算清算所得时应留意以下3个问题。
一是企业停止继续运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交税年度;
二是核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财物隐含的所得或丢失已完成;
三是核算清算所得时答应补偿以前年度发作的亏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