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财务会计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9:35上市公司严重财物置换财务管帐问题研讨
自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2日发布《亏本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停止上市实施办法》以来,各ST、PT公司为了保住壳资源,纷繁加快了财物重组脚步,进行所谓严重财物置换。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上市公司严重购买、出售、置换财物若干问题的告诉》中清晰了严重财物置换的标准,即财物置换触及的财物总额、净财物或主营事务收入三项目标中的恣意一项到达50以上。但对严重财物置换的管帐政策法规没有有清晰的标准。本文试对严重财物置换的相关管帐问题作些讨论。
一、严重财物置换触及的若干财务管帐问题
(一)关于换人财物的计价。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严重财物置换时,为了确保财物置换的公允性,一般对换入、换出的标的进行财物评价,根据评价的成果确认置换标的价格及置换价差。但对换人财物的入账价值,实务中差异很大。如ST钢管2001年与宝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进行全体财物置换时,以换人财物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而ST川长江2002年将占其总财物高达70.06的流动财物、固定财物、无形财物、长期投资及负债,与汇源集团持有的汇源光通信、汇源进出口及汇源电力光缆的股权性财物进行置换时,以换出财物的账面价值人账。以上所引两个案例同样是进行面貌一新式的严重财物置换,但对换入财物的计价方法却截然不同:前者按换人财物的公允价值入账,后者却按换出财物的账面价值入账。根据美国管帐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钱银性买卖》,严重财物置换中换人财物的入账价值应按换出财物的公允价值予以记载,假设换人财物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财物的公允价值更清楚,则以换人财物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价根底。在既不能合理确认换出财物的公允价值,又不能合理确认换人财物的公允价值时,换入财物才能以换出财物的账面价值予以记载。我国的《企业管帐制度》规定非钱银性买卖只能以换出财物的账面价值入账。这在许多情况下不能反映财物置换事务的本质,不能反映换人财物的实在价值。
别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严重财物置换时仅对换出、换人财物的标的进行财物评价,而对部分置换中剩下的少部分财物不进行财物评价。这样必然形成该上市公司两部分财物的计价根底不共同。为了使计价根底共同,应将剩下部分的财物也进行评价,按评价值从头计价,将增值部分记人本钱公积。
(二)非钱银性买卖原则是否适用于严重财物置换。严重财物置换买卖自身归于非钱银性财物交流,那末,套用我国《企业管帐原则-非钱银性买卖》来标准是否适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