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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违约金 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5:38

    损害补偿,又称违约损害补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实行或许不彻底实行合同职责而给对方形成丢失,依法和根据合同的规则应承担损害补偿的职责。损害补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实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首要具有补偿性特征,一起兼有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 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因此违约金首要体现为补偿性,假如在守约方没有遭受丢失时,违约金就具有必定的惩罚性。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根据法令或许合同的规则,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含立约好金、成约好金、解约好金仍是证约好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则,意图在于催促当事人正确、活跃行使权力。   在合同实行的过程中,假如因为一方违约形成合同不能实行或许不能彻底实行,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职责,在合同中若约好定金,违约金条款及损害补偿时,三者不能一起运用,只能够进行两种挑选:定金与损害补偿或许违约金与损害补偿,从法令上清晰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一起运用。一起我国《合同法》第 114条规则了违约金能够与损害补偿并用,但有必定的约束,当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丢失时才可建议损害补偿,取得的补偿不能超越实践遭到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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