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4:37
发布部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渝办发[2004]2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分,有关单位: 为处理根本的余命医疗费,应按上述规则在其参与根本医疗保险时一次性全额划转根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专户。医疗保险经办组织应对破产企业划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与根本医疗保险问题,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与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施行定见》(渝办发〔2004〕157号)规则,经市政府赞同,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市级统筹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含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列入国家和我市企业破产方案,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企业中,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月付出根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破产企业地点区县(自治县、市)的规则参与根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余命医疗费途径和规范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与根本医疗保险,按以下规范划转余命医疗费: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分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施行定见(试行)的告诉》(渝办发〔2000〕75号)发布之前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参与根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以其时提取的金额扣除实践破产月数按规则进展运用的余命医疗费后的剩下部分,划转当地根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专户;其时提取的金额人均缺乏6500元的差额部分和超规则进展运用构成的缺口,由市财务给予补足。 (二)渝办发〔2000〕75号文件发布之后,渝办发〔2004〕157号发布之前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参与根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按本单位退休人员实践余命年限提取的金额(人均不低于6500元)扣除实践破产月数按规则进展运用的余命医疗费后的剩下部分,划转当地根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专户,缺乏部分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催促企业主(代)管部分或控股集团公司补足。 (三)渝办发〔2004〕157号发布之后破产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参与根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人均寿数以72周岁计,余命医疗费以每人每年1000元的规范,按实践余命年限计提(人均不低于12000元)。今后,每年的7月1日前,市政府依据上年度参保人员医疗费实践发作状况对余命医疗费提取规范作相应调整。 (四)破产企业提取或应划转的余命医疗费按上述规范和方法划转当地医疗保险经办组织,当地政府应给予支撑。如规范低于当地规则规范的,由市国资委、市经委会同市财务局、市劳作保障局以及企业主(代)管部分与当地政府洽谈处理。 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则提取转的余命医疗费独自建账、独自核算。当年当地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呈现资金缺口的,其间市级及市级以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由市财务经过搬运付出方法处理。 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