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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红与王小敬同居关系析产 子女抚养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3:54

【关键字】同居 子女抚育权
【案情简介】
原告王立红、被告王小敬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6年1月17日
两边按乡村风俗习惯购置酒席举办成婚仪式。
2007年10月4日
生育女儿王洁,王洁现由原告抚育。至今原、被告未在民政部门处理成婚登记手续。
2008年8月16日
,原、被告签订协议分手,协议内容为:甲(王小敬)、乙(王立红)两边通过平和洽谈自愿分手,女儿王洁全部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联系。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又因经济问题发作胶葛,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关键】
原、被告未办成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期间所生女儿王洁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原、被告在分手协议中约好女儿王洁由原告全权负责,与被告无任何联系,该约好不符合法令规则,应当无效。
【争议焦点】
在当今社会非婚生子女位置是否与婚生子女相同?
【法理分析】
当今社会未婚同居现象日增,导致许多人未婚生子但又回绝成婚,非婚生子女问题显得日益重要了。在我国古代,非婚生子女一般不被认但是宗族中的一员,其没有宗族身份,没有承继权,位置与婚生子女不可同日而语。
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我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
则无论是《婚姻法》仍是《承继法》,都明确规则非婚生子女的权力责任等同于婚生子女。
本案中,原、被告的协议规则“女儿王洁全部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联系”违反了我国法令规则,是无效的。
【法令危险提示及防备】
在法令界网站在线法令咨询栏目中,有许多网友问询未婚生子的相关法令问题,现同时收拾如下:
一、未婚同居,女方怀孕,男方期望女方将孩子打掉,若女方提出人身损伤补偿以及精力损害补偿的恳求,是否合法?
法令界网站:我国现有法令对此并无规则,需求当事人洽谈处理。
二、若女方将孩子生下来,男方需求负法令上的职责么?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令位置等同于婚生子。不管是否成婚,男女两边都对孩子负有法令法令界网站:上的抚育责任。若协议归一方抚育,则对方须付抚育费。
三、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怎样处理?能上户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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