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21:39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1996.12.25法发[1995]23号)
三、依据《决议》》第十一条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移用资金罪。
施行《决议》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移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移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查刑事责任。
移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交还的,按照《决议》第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人员移用国有资金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移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关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国有资金归个人运用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吞、移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1996.12.25法发[1995]23号)
三、依据《决议》》第十一条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移用资金罪。
施行《决议》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移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移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查刑事责任。
移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交还的,按照《决议》第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人员移用国有资金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移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关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国有资金归个人运用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