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工伤后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0:05
劳作者在遭受工伤损伤后,应该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进行工伤确定、判定以及相应的补偿。要是用人单位暗里与工伤劳作者达到补偿协议的话,这样用人单位在工伤后暗里达到补偿协议是否合法?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以为确定有用或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状况大致有三种:
1、工伤发作后,假如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分上报,又未向劳作保证部分恳求确定工伤,在这种状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由于该行为属隐秘不报,逃脱了劳作监管部分的监管,终究破坏了国家的劳作安全准则,也损害了劳作者的健康权力,违背了法令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则,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则,该协议自始无效。
2、工伤发作后,假如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分上报,并发动工伤确定程序,这种状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用的,由于劳作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自行宽和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是在恪守国家安全劳作准则的前提下完结的。《劳作法》第77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劳作事端,当事人能够依法恳求调停、裁定,也能够洽谈处理。《企业劳作事端处理法令》第52条规则:企业与用人单位发作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依照处理劳作争议的有关规则处理。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法令是答应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对劳作胶葛(天然包含工伤胶葛)洽谈调停的;法令之所以答应洽谈调停是由于这种洽谈既表现了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则,又节省了很多的裁定或诉讼的本钱,节省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前进开展是有利的;一起《民法通则》第55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达实在,(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说,只需两边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实在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分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用的。
3、工伤发作后,假如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分上报,并发动工伤确定程序,这种状况下达到的补偿协议,假如补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规范的,此协议是能够恳求改变或吊销的;恳求改变或吊销前协议是有用的。如:劳作者发作工伤后,法定工伤待遇应是15万元,协议补偿金额是10万元,那么劳作者能够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别的5万元。由于依据《合同法》的54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吊销的有,(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二)在缔结合同的显现公正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2条规则:关于追索劳作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子,给付数额不妥的,人民法院予以改变。
由此可见,相同一份工伤私了协议,或许呈现有用、无效、可改变或吊销三种状况,不能混为一谈定性为有用或无效。
依据上文的介绍,咱们现在能够知道,用人单位暗里与工伤劳作者达到的补偿协议并非当然无效,此刻需求区别状况进行阐明。意味着,这种状况下的工伤补偿协议也是存在有用、合法的状况的。假如您咨询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以为确定有用或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状况大致有三种:
1、工伤发作后,假如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分上报,又未向劳作保证部分恳求确定工伤,在这种状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由于该行为属隐秘不报,逃脱了劳作监管部分的监管,终究破坏了国家的劳作安全准则,也损害了劳作者的健康权力,违背了法令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则,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则,该协议自始无效。
2、工伤发作后,假如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分上报,并发动工伤确定程序,这种状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用的,由于劳作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自行宽和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是在恪守国家安全劳作准则的前提下完结的。《劳作法》第77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劳作事端,当事人能够依法恳求调停、裁定,也能够洽谈处理。《企业劳作事端处理法令》第52条规则:企业与用人单位发作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依照处理劳作争议的有关规则处理。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法令是答应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对劳作胶葛(天然包含工伤胶葛)洽谈调停的;法令之所以答应洽谈调停是由于这种洽谈既表现了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则,又节省了很多的裁定或诉讼的本钱,节省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前进开展是有利的;一起《民法通则》第55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达实在,(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说,只需两边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实在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分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用的。
3、工伤发作后,假如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分上报,并发动工伤确定程序,这种状况下达到的补偿协议,假如补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规范的,此协议是能够恳求改变或吊销的;恳求改变或吊销前协议是有用的。如:劳作者发作工伤后,法定工伤待遇应是15万元,协议补偿金额是10万元,那么劳作者能够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别的5万元。由于依据《合同法》的54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吊销的有,(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二)在缔结合同的显现公正的;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2条规则:关于追索劳作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子,给付数额不妥的,人民法院予以改变。
由此可见,相同一份工伤私了协议,或许呈现有用、无效、可改变或吊销三种状况,不能混为一谈定性为有用或无效。
依据上文的介绍,咱们现在能够知道,用人单位暗里与工伤劳作者达到的补偿协议并非当然无效,此刻需求区别状况进行阐明。意味着,这种状况下的工伤补偿协议也是存在有用、合法的状况的。假如您咨询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