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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诉讼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7:19
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方法    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对此议论纷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都对商业秘密作出了具体规则。在我国,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简言之,我国的商业秘密便是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这儿的技能信息是指技能窍门、技能配方、工艺流程等;而运营信息是指运营决议计划、客户名单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侵略商业秘密罪,便是指行为人没有经商业秘密权力人的赞同,施行了侵略权力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给权力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依据该条规则,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罪主要有下列4种侵权行为: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力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一种不正当获取权力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获取行为自身便是违背法令的,而不需比及实践宣布、运用之时才构成违法。应该说,以获取商业秘密手法的不正当性作为构成违法的根底,这是立法技能上的一个重大进展。法令上的这种制止性表述,反映了我国在对商业秘密认识上的前进,即商业秘密自身具有产业性特征,是能够经过不正当手法予以获取的。因为商业秘密是无形的,一旦被别人不正当获取,其分散将是无法挽回的,故须从根本上加以阻止。这儿的“不正当手法”除法令条文中所罗列的偷盗、威逼、钳制外,还能够包含暴力、贿赂、虚伪陈说、违背或诱使违背保密职责、电子侦查、录音录像等手法。在我国侵略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中,以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力人商业秘密的方式现已占有必定的份额。    2.宣布、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力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一表现方式实践上是对前项行为的弥补。因为经过不正当手法获取商业秘密并不是行为人的终究意图,而是其进一步施行宣布、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的前提条件。正是有了后续行为,才使商业秘密失掉其保密性,并终究导致商业秘密权力人在市场竞争中损失优势或使行为人自己获取了暴利。这儿的“宣布”,是指行为人宣布、发布或暗里分布由自己以不正当手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运用”,是行为人自己运用、出产经过不正当手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答应”,则指行为人将商业秘密提供给别人(第三人)运用。    3.违背约好或违背权力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宣布、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此类行为的目标尽管也是商业秘密,但它却可能是行为人合法获取或许把握的。不过,因为行为人对权力人曾有明示或默示的职责,因此负有不得宣布、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的职责。一些经过工作联络、事务联络或答应联络等合法途径把握商业秘密的人,违背了与权力人的约好或违背了权力人对其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如内部保密制度),而向别人走漏、向社会揭露、由自己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权力人的商业秘密,均构成对商业秘密的损害,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侵略商业秘密行为最为一般的类型。“违背约好或违背权力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宣布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是指未经权力人答应而将商业秘密向别人分散,包含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泄漏商业秘密,毫无顾忌地向社会大众揭露商业秘密。如单位员工在职期间或离任之后将单位的商业秘密宣布给别人;与外部有联络的事务人员将事务联络中取得的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方;技能合同对方当事人违背保密约好或要求宣布技能秘密;权力人的朋友向第三方宣布商业秘密等,均属此列。“运用商业秘密”,是指上述人员中承当了不私自运用商业秘密职责的人,违背明示或默示职责而运用商业秘密。“答应别人运用商业秘密”,即一切上述人员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人运用。在一般情况下,上述人员只需承当了保密职责,就包含了制止其私行提供给别人运用的职责。特殊情况只要一种,即这种答应别人运用业已得到了权力人的破例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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