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4:12近几年来加速城市建造,城市拓宽,政府征取很多土地,农人失掉土地,那么农人在被征收土地后能够获得怎样的补偿呢?
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我们整理了《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方法》供我们参阅。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方法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人的根本日子和久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作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被征地农人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揽权或许具有地点地户籍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发生。详细发生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
第四条 征收乡村团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补偿,组织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依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准则,将被征地农人归入城乡社会保证体系。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方法树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制度,一致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作业。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农业、林业、住宅和城乡建造、民政、财务、公安、审计、督查等部分担任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作业的监督、协谐和辅导。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责任,一起做好相关作业。
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规范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化等状况当令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依照地点区域的区片归纳地价核算。
第八条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务收入、土地价值等状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区分为若干区域类别。区域类别区分及其区片归纳地价的最低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拟定并发布。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则的区片归纳地价最低规范的基础上,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归纳地价,并经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
在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区片归纳地价前,依照犁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的,仍依照原核算方法履行。
第十条 区片归纳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归纳地价中,需清晰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所占份额的,依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顿补助费占60%确认。
第十一条 征收宅基地触及农人房子的,应当保证被征地农人的寓居条件。能够重新组织宅基地的,依照有关规则采纳迁建方法重新组织宅基地;不能重新组织宅基地或许不契合宅基地获得条件的,首要采纳钱银或许什物方法给予补偿。
征收建造用地触及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组织其他建造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依照重置价格结组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组织其他建造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依照商场评价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犁地触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依照实践予以补偿。
对能够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付出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付出给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乡村团体土地被征收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恰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人承揽或许被征土地归于农人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付出给被征地农人。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人的承揽地被征收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恰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人承揽的,安顿补助费付出给被征地农人。本方法实施后,经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法进步的安顿补助费归入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揽地的,安顿补助费能够在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规模内一致办理或许依法分配。
第十五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付出给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付出给青苗实践投入人。
第十六条 应当付出给被征地农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由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供给补偿费用分配计划和详细名单,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征地实施单位经过记名银行卡或许存折等方法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人。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托付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受托付单位的资金专户。
受托付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补偿费用运用、分配计划和发放名单,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登记表、收据等凭据报托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依照有关规则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付出。
被征地农人回绝收取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书面通知或许粘贴布告奉告收取的时刻、地址和方法。
第十八条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被征地农人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争议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
第三章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
第十九条 依法征收乡村团体犁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下犁地面积低于地点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犁地面积的30%、享有乡村团体土地承揽权、具有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地点地户籍的被征地农人归入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规模。
有条件的当地能够恰当扩展保证规模,详细目标由市、县人民政府确认。
第二十条 保证目标详细名单由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作业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确认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分,由其所属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为保证目标处理登记手续,并供给相关凭据。
第二十一条 以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人区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
(二)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作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人依照规则收取安顿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人保证目标。
第二十三条 劳作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保证目标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作业的,依照规则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稳妥;从事非全日制作业或许灵敏作业且契合规则的,可依照灵敏作业人员身份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稳妥。不归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稳妥掩盖规模的,依照规则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养老稳妥。
第二十四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保证目标从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次月起,依照当地乡村最低日子保证规范按月收取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金。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保证目标征地前已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养老稳妥的,叠加享用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金。已享用其他法定退休保证待遇的人员,不再享用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筹措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人均筹资规范应当不低于当地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金发放规范的139倍,详细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确认。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来源包含:
(一)依照规则组织的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
(二)省级补助资金;
(三)从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
(四)依照规则用于社会保证资金的安顿补助费。
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不足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担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分所属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为每个被征地农人保证目标树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规范为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人均筹资规范。
劳作年龄段被征地农人保证目标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对其参与社会养老稳妥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详细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人保证目标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为其逐月发放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金。
劳作年龄段被征地农人保证目标契合条件时,依照规则享用社会养老稳妥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尚有余额的,一次性交还自己;被征地农人保证目标逝世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承继。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树立被征地农人养老保证办理信息系统,为被征地农人保证目标查询个人相关信息供给便当。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人依照根本医疗、工伤、生育、赋闲稳妥有关规则交纳稳妥费后,享用相应待遇。
被征地农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能够依照规则请求最低日子保证;被征地农人契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能够依照规则请求和享用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将劳作年龄段的被征地农人归入公共作业服务体系,加强作业训练和辅导,发明作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人作业。
第四章 资金办理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务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社保基金专户下建立分户,独自办理、核算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依照有关规则完成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预存入市、县人民政府财务行政主管部分指定的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分户。
征地报批时,市、县人民政府财务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出具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履行的相关凭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社会保证资金履行状况提出审阅定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审阅定见;报国务院同意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审阅定见。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不履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分不予出具审阅定见。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务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从本市、县上年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转入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分户,并应当依据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运用状况及保存余额的要求,逐年做好财务预算组织。
第三十三条 依法归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归入乡村团体财物办理,用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作业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许督查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履行虚伪凭据的;
(二)对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履行状况供给虚伪审阅定见的;
(三)侵吞、截留、移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招摇撞骗,冒领、截留、移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厦门市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方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拟定。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方法实施前现已参与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的,仍依照原方针履行,有条件的当地能够依照本方法的规则进行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