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3:04徐某诉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北滘营销服务部、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财产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广,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世,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上涌街303号。
托付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北滘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枫映大路枫映楼18号。
负责人:梁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造大厦二楼B区、C区和十八楼。
负责人:邓东旭。
托付代理人:刘卫平,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职工。
上诉人徐文广为与被上诉人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北滘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全公司服务部)、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安全公司)因财产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20日,徐文广为其粤X/H5336的捷达小型客车向安全公司服务部投保,并购买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归纳职责险,安全公司服务部于当日向徐文广签发了《机动车辆稳妥单》,稳妥期为1年,即2004年3月26日至2005年3月25日。2004年7月27日正午 12:45分左右,徐文广驾驭上述小客车在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路佛山奥园对开路口处,与黄国万驾驭的自行车发作磕碰,形成黄国万当场逝世的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2004年8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处理作出了《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黄国万和徐文广承当此事端的平等职责。2004年9月3 日,在交警部门掌管下,核算并确认了该事端的损害补偿总金额为130499.60元。徐文广和黄国万的家族签订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解书》,约好由徐文广分三期向黄国万家族付出补偿金126024.60元。2004年9月6日、9月30日、10月8日徐文广分别向黄国万付出了悉数补偿款。2004年10 月10日,徐文广向安全公司服务部提交了《机动车辆稳妥索赔申请书》,要求安全公司服务部补偿126024.60元,安全公司服务部以各种理由回绝付出。徐文广遂于2005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安全公司服务部及顺德安全公司付出稳妥补偿金126024.6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从 2004年10月8日起核算)并承当案子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