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4:06【摘要】与继续运营条件下的管帐要素不同,破产清算条件下的管帐要素有其自身的特色。本文首要剖析了现在破产清算管帐要素研讨中存在的问题:受破产法思维和继续运营管帐理论思维的捆绑严峻,对相关管帐要素的界说不精确。然后在研讨破产清算条件下管帐目标改变及其对管帐要素影响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管帐要素系统:清算财物、清算负债和清算净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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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破产清算管帐要素清算财物清算负债清算净损益
管帐要素作为管帐根本理论研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管帐办法研讨的起点,一向遭到管帐理论研讨的注重。跟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展,企业破产清算的大量出现,破产清算条件下的管帐要素研讨也得到了必定程度的重视。但是,因为破产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准则环境的不齐备,现在关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管帐要素的研讨不只论著较少,并且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研讨,并在剖析破产清算条件下管帐目标改变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管帐要素系统。
一、现在破产清算管帐要素研讨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破产法思维的捆绑严峻
1.直接引进破产产业、破产债款等法令概念,作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管帐要素概念(钟传家,1996)。管帐学与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因为意图不同,管帐学上的概念与法令上的概念起点是不同的,其成果也当然不同。管帐学简略地运用法令概念会导致:(1)管帐要素寓意的不标准。管帐要素,西方亦称作财务报表要素,是为了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承认、计量、记载和发表而设置的,因而,其概念有必要标准和精确。如管帐上的财物概念是紧密的,而法令上的产业概念则过于抽象,不能简略地用法令上的产业概念来替代管帐上的财物概念。(2)违反管帐主体假定。破产债款与破产债款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将破产清算企业管帐主体的“破产债款”认定为“破产债款”,显然是站在法院或债款人的视点来看待债款与债款联系的,其成果不只违反管帐主体假定,并且很简单导致与破产清算企业自身的债款债款相混杂。(3)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不完整。破产产业与破产债款(权)并不能包含破产清算企业的一切产业和债款。破产产业仅仅企业破产时清算产业一部分,清算产业还包含担保产业、抵销产业等非破产产业;同理,所谓的破产债款(权)也仅仅企业破产时清算债款的一部分,清算债款还包含担保债款、抵销债款等非破产债款(权)。
2.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破产清算管帐理论的构建有必要以破产法为辅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1986年公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方案经济时代的产品,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征和前史局限性。管帐学者假如过于迷信破产法就会将破产法的缺点带人管帐范畴。如依据笔者的研讨,1986年公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产业的前后界说就存在如下逻辑缺点:第一步,将破产企业具有和操控的一切产业界说为破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