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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其他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23:52

王先生于2004年2月到某单位作业,两边劳作合同的停止日期是2014年2月。2008年3月,王先生提出辞去职务,两边免除劳作合同。不久,王先生向所在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申述,称其在原单位作业时,租住该单位住宅。根据2006年8月原单位发布的厂区住宅管理办法补充规则,该单位应一次性付出其住宅补助7万元,但单位违背约好,未付出该笔金钱,遂要求付出2004年2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住宅补助7万元。该单位则以为,两边劳作合同已于2008年3月免除,其单位从未作出过给予职工住宅补助的许诺,王先生要求付出住宅补助的恳求没有现实和法令根据,该争议也不归于劳作争议受理规模。经查,王先生提交的根据中只要一份劳作合同,其间并未记载关于住宅补助的约好。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住宅补助是否归于薪酬或福利待遇领域?因住宅补助发作的胶葛是否归于劳作争议?第一种观念以为,此案归于劳作争议,劳作争议裁定部分应予受理。 劳作部《关于遵循 〈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3条规则,《劳作法》中的 “薪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则或劳作合同的约好,以钱银的方式直接付出给本单位劳作者的劳作酬劳,包含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补助和补助、延伸作业时间的薪酬酬劳以及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薪酬总额的规则》第4条规则: “薪酬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薪酬; (2)计件薪酬; (3)奖金; (4)补助和补助; (5)加班加点薪酬; (6)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根据上述规则,住宅补助应归于补助和补助的规模。此外,《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条规则,因劳作酬劳和福利问题发作的争议归于该法调整规模。因而,本案中,王先生要求原单位付出住宅补助的恳求归于劳作争议。第二种观念以为,此案不归于劳作争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四)因作业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发作的争议;……(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可见,《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并未清晰住宅补助归于劳作争议。劳作部《关于遵循〈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3条及 《关于薪酬总额的规则》中也未清晰住宅补助归于职工福利或薪酬。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二)》第7条规则:“下列胶葛不归于劳作争议……(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准则改革发作的公有住宅转让胶葛……”但该解说并未清晰住宅补助是否归于劳作争议。由此可见,住宅补助是否归于职工薪酬福利没有清晰的法令规则,假如简略地以为住宅补助归于劳作争议,明显缺少根据。因而,王先生要求某单位付出住宅补助的恳求不属劳作争议裁定受理规模,应予驳回。笔者以为,第一种观念较为稳当。尤其是在单位现已发布内部准则确认发放住宅补助的景象下,钱银化的住宅补助应该作为“薪酬”的一部分。可是,在本案中,王先生虽称某单位应付出其住宅补助,但未提交相关资料予以证明,且两边当事人签定的劳作合同也没有关于住宅补助的约好,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其恳求应作出 “不予支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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