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集资诈骗犯罪 提高防范意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3:57最高人民法院8月5日发布了四起集资诈骗违法的典型案子,其间两起案子的违法分子当日被执行死刑,大众的目光再一次被引向了集资诈骗类违法。为了进步大众对集资诈骗违法的知道和防备认识,听讼网法治频道今天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律师就这种违法行为的特征、确定及结果等作一个简略介绍。
问:8月5日,违法分子斯茶仙、杜益敏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这两起案子的案情有什么共同之处?
唐红新律师答:斯茶仙和杜益敏的状况比较类似,二人均是在其控股、办理的公司运营不善,很多亏本的状况下,仍以运营需求为名,虚拟出资开发项目,虚伪宣扬,骗得被害人的信赖,以付出高额利息为钓饵,向社会大众骗得巨额资金,供个人浪费。
问:集资诈骗罪的确定规范是什么?
答:集资诈骗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诈骗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确定,应当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在片面上应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假如行为人仅仅具有不合法集资的行为而没有将其占为己有的成心,则只能依据金融法律法规作为金融违法行为处理。
(2) 数额较大。未到达数额较大规范的,按一般违法处理。一般来讲,个人违法数额应到达10万元,单位到达50万元。
问:集资诈骗罪与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有许多类似之处,怎么差异这两个罪名?
答:集资诈骗罪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在客观行为方面都可能以“不合法集资”的办法施行。从客观行为方面差异两罪的关键在于两罪的违法行为的办法不同。建立集资诈骗罪有必要要求行为人运用诈骗的办法进行不合法集资,而建立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则不以运用诈骗办法为必要。集资诈骗罪以单纯不合法占有别人金钱为意图,侧重于诈骗,违法办法多为运用虚拟集资用处、进行虚伪宣扬、虚拟证明文件、承诺高回报率等办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骗得资金。
在片面方面,建立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所征集资金的意图,但在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场合,行为人仅仅妄图经过吸收大众存款的办法进行盈利,片面上并不具有占有不合法征集到的资金的意图。这一点是从片面方面差异集资诈骗罪与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关键所在。
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可从以下几个行为中判别:
(1) 带着集资款逃跑的
(2) 浪费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 运用集资款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 具有其他诈骗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许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