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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新老交替期间出了事应该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2:58

工伤保险新老交替期间出完事该谁补偿?
冯某换岗到新公司上班仅10天,就在下班途中发作了交通事故,后经确定为工伤。老东家帮其交了工伤保险到2月底,新东家从3月才开端帮他交钱,可工伤却发作在2月份,那么谁该为其工伤承当补偿?
2012年2月13日,冯某从原单位换岗到一公司,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25日止。其时,锐捷公司从3月才开端为冯某交纳工伤保险,此前冯某的社会保险由其本来的作业单位交纳。新作业上班仅10天后,冯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2013年3月,经判定冯某的受伤致残程度为7级。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冯某最初所受损伤为工伤,依照规则该公司应对其工伤丢失给予补偿。该公司以为,公司是从2012年3月即冯某受伤之后才为其交纳工伤保险,之前是其原公司为其交纳的,因而应当由工伤保险部分依法给予补偿。该公司一纸诉状将冯某告上了法庭。
该案经溧水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以为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树立劳作联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并为劳作者交纳工伤保险。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据此,法院判定原告公司付出被告冯某工伤各项丢失费200678元。
关于这一成果,该公司不服原审判定,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为,冯剑自2012年2月13日到锐捷公司作业之日即与公司树立了劳作联系,公司应当自该用工之日起为冯某交纳工伤保险。终究,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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