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二胎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8:54生二胎的条件
一、照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模
契合《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九种状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则,由夫妻两边请求,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确认规范
(一)依据《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要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则,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判定管理方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以下简称《方法》)履行。
指定医疗机构,指《方法》中规则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二)依据《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而且只要一个子女的”规则,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两边爸爸妈妈生育子女状况证明(两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请求人的户口簿、《成婚证》、生育子女状况证明(两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请求生育的夫妻,其爸爸妈妈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逝世的,能够按此项生育方针履行。
(三)《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成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未凭借人工辅佐手法又天然怀孕的。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确诊证明和民政部分的收养挂号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则,并持有民政部分发给的收养挂号证。
指定医疗机构,指《方法》中规则的女方户口所在区域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四)依据《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两边只要一个子女的”规则,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两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核算,包含生育后送给别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必要供给具有法律效力的每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五)依据《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远地方调入本市作业的少量民族员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同意答应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则,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必要具有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远地方的省调入的少量民族员工;
2、夫妻两边均系少量民族,壮族在外;
3、调入北京时只要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区域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因当地少量民族方针答应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纪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替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方针履行。
(六)依据《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许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要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别人子女的”规则,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许二人以上及其爱人均系农村居民;
2.只要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而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状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纪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峻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答应生育,且一方实施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证明,确系严峻智力妨碍或生殖系统等严峻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七)依据《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成婚落户并书面表明自愿奉养白叟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料一人)”的规则,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这对夫妻应一起契合以下条件:
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户;
3、担任奉养白叟;
4、自己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一起与计划生育行政部分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5、被奉养的爸爸妈妈均为农村居民,如父(母)逝世则不再照料生育。
(八)依据《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武士,或许一方残疾根本损失劳动能力的”规则,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村居民配偶一方伤残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则》(京人口发[2004]9号)履行。
(九)依据《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在深山区长时间寓居并以农业生产为首要日子来源的农村居民,只要一个女孩,日子有实际困难的”的规则,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求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1、夫妻二人及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均为农村居民;
2、夫妻在深山区接连日子、寓居三年以上;
3、在深山区从事饲养、种植业等农业生产;
4、家庭日子困难较多;
5、深山区农村居民,夫妻户口均应在附件二确认的《履行深山区生育方针的行政村名单》的规模内。
(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至九项的“农村居民”,指其户口簿上的户籍性质为“农业”。寓居在农村中的非农业户籍人口不履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方针。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是指户籍在通州、顺义、房山、门头沟、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区和密云、延庆县的农人。
(十一)依照《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获得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农转非”人员,在下达“农转非”告诉时女方现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持续有用;没有怀孕的,回收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履行非农村居民的生育方针。
从深山区迁出的农村居民,因《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获得《生育服务证》的,迁出之日,女方现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持续有用;没有怀孕的,回收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十二)对女方户籍虽为“农业”人口,但被招聘到城镇工矿企业等单位作业的合同制员工,履行非农村居民的生育方针。
(十三)户籍由外省、市、自治区迁入本市的妇女,持有迁出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出具的生育证明,且迁入时已怀孕者,换领本市《生育服务证》;未怀孕的,按本市生育方针履行。
(十四)对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籍,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契合北京市《法令》的规则,所生子女拟随父在京入户的,可在本市处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三、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契合《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则的夫妻,应向两边单位(无作业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请求,两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请求书上签署定见并加盖公章。作业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载应存入自己档案。
2、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请求书及有关资料(户口簿、身份证、每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成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申报。
3、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审阅后回收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请求批阅表”,由请求人按规则填写并经两边单位签署定见、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送交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批阅。
4、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分讨论通过后,在“再生育一个子女请求批阅表”上签署定见,加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公章,并处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5、请求人在交回《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奖赏费退回现发放单位后,街道办事处(城镇人民政府)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请求人,并告诉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
6、批阅部分应对请求人离婚和成婚证明的编号进行挂号或复印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