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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去世未及时分割遗产,离婚后是否还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04:27
【案情】
张某与李明于2001年成婚。李明有兄妹三人,但其哥哥姐姐长时刻侨居国外,只要他与父亲李某共同生活。2007年年末,李某逝世,留下住宅和存款合计50余万元。由于李明的哥哥正在住院动手术未能回国奔丧,李某的遗产就一向没有处理。2008年秋天,张某由于不能容忍李明爱情越轨而与其离婚。2009年5月1日,李明醉酒驾车出车祸身亡。9月份,李明的哥哥姐姐回国处理其父遗产,二人不同意分给张某遗产。张某以随李明与李某一起生活了近7年,尽了一个儿媳应尽的孝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继李某的遗产。
【分析】
儿媳承继公婆的遗产,在遗言指定之外只要两种景象:一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能够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二是“转承继”,即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之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本案中,由于张某和李明现已离婚了,已不再具有“儿媳”身份,天然不能通过“承继”和“转承继”来取得“公公”的遗产。可是,在2007年年末李某即逝世,对其遗产的承继也应从此开端。这时候,李明并没有宣告抛弃承继。那么,应该由他承继的那一部分遗产,便在此刻由等待的财产权转为了张某与他的共同财产。因李某没有遗言指定,张某与李明也没有特别约好,所以张某有权要求从李明应得遗产中分得一半。
【律师提示】
本案中一定要搞清楚时刻发作的先后次序,遗产的切割发作在张某和李明离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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