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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23:58
违法构成/争夺/掠夺/罪刑均衡
争夺罪是侵略产业罪中的一个罪名。在违法构成上,争夺具有与掠夺相似之处。可是,争夺行为具有的非暴力性特征,成为争夺罪与掠夺罪的重要差异。由于争夺罪不具有侵略人身权利的性质,所以立法上以争夺资产的数额是否较大作为罪与非罪的量的边界。而具有侵略人身性质的掠夺违法,掠夺资产的数额巨细并不影响违法构成。可见,刑事立法对掠夺罪和争夺罪的社会损害性点评是轻重有其他。可是,按照刑法规则,施行争夺行为,在两种状况下能够依法以掠夺罪论处:一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则,争夺之后,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转化为掠夺违法;二是,依据第二百六十七条二款,带着凶器争夺的,按照掠夺罪科罪量刑。在此,笔者预备对第二种景象的法令规则的恰当性进行剖析。
一、违法构成性剖析
“所谓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这个刑法专用术语,一般来说起源于德国刑法学的违法论。早在一七九六年,德国刑法学家库莱茵在诉讼法上开始运用构成要件一语,后来逐步作为实体法中的用语来运用。”[1] 不管在大陆法系,仍是在英美法系,违法构成都被作为一种形式,以此对某种行为进行违法性点评。在现代刑法理论中,违法构成更是罪刑法定的柱石。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违法构成是违法论中的重要内容,不管是差异罪与非罪,仍是差异此罪与彼罪,都离不开违法构成理论。所以,咱们首要对争夺罪与掠夺罪的构成进行比较剖析。
“争夺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攫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2] “掠夺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当场运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劫取公私资产的行为。”[3] 依据概念剖析,争夺罪和掠夺罪的底子构成差异能够归纳如下:(1)客体上存在差异。争夺罪只侵略产业权,不侵略人身权; 而掠夺罪侵略的客体是两层客体,既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权;又侵略了产业权。(2)客观方面体现不同。争夺罪是乘人不备,公开攫取别人资产;掠夺罪有必要运用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劫取公私产业。(3)主体要求有差异。 争夺罪承担刑事职责的年纪有必要是年满16周岁;而掠夺罪应当承担刑事职责的年纪是年满14周岁。(4)片面方面存在差异。争夺罪的成心内容只能是对攫取资产具有知道和期望的心思;掠夺罪的成心内容既包含对攫取资产的知道和期望,还包含对人身损害的知道和期望心思。因此,争夺罪与掠夺罪性质有较大的差异,而其首要不同就在于是否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权。争夺罪的特色在于强力争夺资产,强力作用于物。而掠夺运用的暴力,直接作用于持物人。正是依据这一影响社会损害性巨细的要害特征,刑法在两罪的量刑上也有较大差异。所以,有必要仔细差异两种违法类型。
可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带着凶器争夺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即按照掠夺罪科罪处分。“带着凶器争夺”在违法构成上是否具有了掠夺罪的性质呢笔者对此提出质疑。
榜首,从侵略的客体来看,带着凶器争夺,侵略别人的产业所有权是确认无疑的。可是,该行为是否具有侵略人身权利的性质呢从词语的一般含义上了解,“带着”只能标明一种状况,即行为人随身带有凶器。而行为人是否运用和怎么运用凶器,“带着”一词并不能表达。有观念以为:“带着凶器施行争夺违法,比没有带着凶器进行争夺的违法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得多,带着凶器极易强化违法心思、极易构成暴力违法的终究结果,这类违法案件为数不少,应当从严冲击,故关于施行争夺行为时带着凶器的,应以掠夺罪科罪量刑。”[4] 这种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揣度具有必定的或许性,可是,这种揣度不能作为确定行为人侵略人身权利的充沛理由。由于行为人带着凶器,存在运用和不运用两种或许。榜首种景象是:带着并运用了凶器行凶或许显现凶器要挟而攫取资产。这种行为既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略了产业权利,其行为性质是掠夺而非争夺;第二种景象:带着凶器没有运用,或许非针对人身的运用(如用刀切断皮包带)攫取资产。此种行为由于并未损害人身权利,确定掠夺与违法构成原理相背。从法令规则的原意剖析,榜首种景象用掠夺罪的现有规则彻底能够解说,不用另行规则。“带着凶器”争夺,显然是针对第二种状况进行的规则。假如必定要将此种“带着凶器争夺”行为确定为掠夺,就会构成理论上的悖论:侵略人身权利不是掠夺罪的底子构成要件。如此推理,掠夺罪与争夺罪底子无法差异。
第二,从行为特征上看,“带着”凶器的状况与侵略人身的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从掠夺罪的行为来看,侵略人身的方法有暴力方法、钳制方法和其他方法。其间,暴力方法是直接对被害人身体施行物理冲击,阻挠和限制被害人的抵挡。钳制是对被害人施行非物理性的精力限制,使被害人不敢抵挡。掠夺的其他方法是指能对使被害人处于不敢或不能抵挡状况的、暴力和钳制以外的方法,如药物麻醉、致昏等。由于法令规则的“带着凶器争夺”所表达的,只能是行为人没有针对人身运用的状况,首要它不归于运用暴力。“带着”凶器所描绘的只能是一种状况,不能标明行为人是否运用凶器。那么,“带着”凶器的含义能否与掠夺罪的钳制和其他方法同等呢作为掠夺罪的钳制和其他方法,是指能够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抵挡的方法。单纯的“带着”凶器是否会使人不敢或不能抵挡呢事实上,对此问题答复“是”或“不是”,都只能证明“带着凶器争夺的,以掠夺罪科罪量刑”的表述不合适。假如作必定答复“是”,则供认“带着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发作恐惧感或许精力遭到强制,然后不敢进行抵挡”。[5] 而此种景象现已契合掠夺罪的行为方法,没有另行规则的必要(况且咱们还不能作出这种答复)。假如作否定答复“不是”,带着凶器争夺便不具有使人不敢抵挡的钳制性质,因此也不契合掠夺罪的构成,例如,争夺的行为人在未出示凶器的状况下攫取了资产,那么,他所带着的凶器底子不会对被害人发作任何作用。即便行为人显露了凶器,只需没有针对人身,也不或许到达精力强制的钳制作用。所以,将“带着凶器”作为独立的行为特征来判别,并以掠夺罪论处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三,从片面方面来看,仅以“带着凶器”来判别行为人的片面心态,并以此作为定性的依据是不可靠的。由于“带着凶器”并不标明行为人必定具有施行人身损伤的目的。咱们只能经过行为人“运用”或“运用”的进一步行为才干判别其片面心思。假如仅就“带着”状况对行为人的心思作出某种揣度,必将导致客观归罪。“带着”的状况相当于刑法上的“持有”,刑法上对“持有”违法的规则现已标明,不能从某种状况(如不合法持有违禁品)来揣度行为人具有的或许心态,并以此揣度科罪量刑。例如,不能由于行为人持有了毒品,就当然以为行为人会运送或贩卖毒品(尽管这种揣度具有很大的或许性),并以运送或贩卖毒品科罪量刑,而只能以“持有毒品罪”来科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退一步剖析,从“带着”的表象揣度,即便不能扫除行为人或许存在人身损害的目的,也只能作为行为人一种心里活动状况,在其未外化为详细行为时,不能确定其违法成心内容。 【关 键 字】 违法构成/争夺/掠夺/罪刑均衡 争夺罪是侵略产业罪中的一个罪名。在违法构成上,争夺具有与掠夺相似之处。可是,争夺行为具有的非暴力性特征,成为争夺罪与掠夺罪的重要差异。由于争夺罪不具有侵略人身权利的性质,所以立法上以争夺资产的数额是否较大作为
综上所述,“带着凶器争夺”不契合掠夺罪的违法构成原理。
二、罪刑均衡性剖析
对某种违法行为的定性点评,终究要经过惩罚予以完成。法令规则“带着凶器争夺”以掠夺罪科罪量刑,不只改动了该行为的性质,更使该行为的惩罚发作了改动。与一般争夺罪比较,“带着凶器”的争夺在惩罚上有如下改动:(1)法定最低刑提高了。构成一般争夺罪可判处拘役、操控,以掠夺罪科罪后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2)法定最高刑提高了。争夺罪最高刑仅是无期徒刑,掠夺罪最高刑可判处死刑;(3)法定承担刑事职责的年纪降低了。争夺罪承担刑事职责的年纪是16周岁,掠夺罪承担刑事职责的年纪是14周岁;(4)构成违法的条件降低了。 构成争夺罪要求争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带着凶器争夺”的资产数额不影响科罪。这标明“带着凶器争夺”与一般争夺罪比较,在惩罚力度上全体提高了。这是否与“带着凶器”争夺的性质相适应呢
依据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则:“惩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分子所违法行和承担的刑事职责相适应。”刑事职责是归责的根底,它决议着违法人是否承担和承担多大的职责。刑事职责的归责要素决议承担刑事职责的程度。有学者以为,刑事职责的归责要素包含片面恶性、客观损害、刑事违法。片面恶性与客观损害有机一致于违法的严峻社会损害性之中,二者彼此联络、彼此印证。一般,片面恶性大时,客观损害就严峻;反之亦然。刑事违法,是对违法的严峻社会损害在法令上的确定,它确立了违法的片面恶性和客观损害的法令特征。[6] 假如依据这种观念,好像能够作出这样的推论:“带着凶器施行争夺违法,比没有带着凶器进行争夺的违法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得多”,因此片面恶性大,因此客观损害就严峻,也因此就应当承担更大的刑事职责。可是,仅以“带着凶器”就断定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或称片面恶性)的作法显然是一种片面臆断。就“带着凶器”的表述而言,不只“带着”的状况不足以阐明行为人的片面心态,并且,何为“凶器”也是含糊的。在凶横的罪犯手中,刀、斧自不用说,就连一般的木棍、砖头、石块都能够成为凶器。因此,断定行为人的片面恶性,不在于经过其带着的物品,而在于其怎么运用物品——行为的手法来剖析。
日本闻名学者指出:“职责责难底子上应该以行为人所进行的契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单个行为为目标。极点地把行为人的性情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当作职责的根底的性情职责论有含糊职责的规模之嫌。”“团藤重光博士也以为,职责榜首次应该是行为职责,有必要以作为行为人品格的主体性实践化的行为为根底来论说……第2次应该考虑品格构成的职责(团藤.刑法大纲泛论第239、240页)。”[7] 因此,违法行为是点评的根底,片面恶性只能经过详细行为来判别。
上文现已论说了“带着”的状况不能标明行为人对凶器的运用心思,因此,不能成为断定行为人片面恶性的依据。从行为所发作的社会损害来看,带着凶器争夺和不带着凶器争夺并没有什么不同。在实践中,某些行为人尽管“带着”了凶器,但在施行争夺行为时,并没有运用凶器对人身构成损伤或要挟,有的乃至底子没有将凶器拿出来。那么咱们有什么理由以为行为人就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呢某被告人只是由于过后从其身上搜出了尖刀,就依掠夺罪科罪量刑。[8] 而这把尖刀,在争夺行为时和争夺行为后并没有发作任何作用,却导致了行为性质和惩罚上的严重差异。对此,咱们是难以解说的。所以,只是“带着”凶器的争夺,不会发作更大的社会损害,不该该施加更重的惩罚。
三、定论
“带着凶器争夺”在违法构成上与掠夺罪有本质差异,在惩罚上缺少加剧处分的依据,不该该以掠夺罪科罪量刑。
该款规则,混杂了争夺罪与掠夺罪的本质差异。单纯从行为的外表状况进行片面推理,没有从行为的本质进行客观判别,不只违反了刑法研讨的科学性,也破坏了刑法理论的严谨性。导致了定性禁绝和罪刑的失衡。在实践中,或许存在难以差异“带着凶器”争夺对被害人是否发作钳制,但立法者将此种景象施行“一刀切”的定性,则必定构成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不利于对被告人的维护。
该规则反映了“重刑”观念。面临违法的严峻局势,某些人信任加剧惩罚就会遏止违法。他们以为将“带着凶器争夺”以掠夺罪科罪量刑,就会操控争夺之后转化为恶性伤人、杀人案件。这种希望是好的,但作用或许是出其不意的。它或许促进“带着”凶器的行为人,不再施行对人身没有损害的争夺,而直接施行掠夺。由于只需带着了凶器,运用和不运用,争夺后的法令结果是相同的。其结果是,促进更多的人施行掠夺而不是争夺,对人身安全发作更大的要挟。或许有人提出,“带着”凶器的人极有或许运用凶器并对人身构成损害。关于这种状况,彻底能够依据实践案情处理:没有损害和要挟人身的,“带着”凶器的情节不能改动罪过性质,只能以争夺罪的规范量刑;损害和要挟了人身的,性质便是掠夺,不用要按照“带着凶器争夺”的形式来确定。所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彻底能够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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