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损害赔偿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21:16
房子看似坚不可摧,其实也有可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危害,比方一些人的房子就由于街坊装饰而导致了损坏,影响到自己入住日子质量的时分,就会要求对方给自己进行经济补偿,无法赞同就法庭上见,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房子危害补偿判定书。
房子危害补偿判定书
(2016)冀11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托付代理人:刘某某。
托付代理人:李xx,河北xx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25号xx3层2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顶峰,该公司职工。
托付代理人:张洪泽,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大街办事处西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大街办x门口村。
法定代表人:康xx,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xx市桃城区河东大街办事处西门口村民委员会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托付代理人刘某某、李建勋、被上诉人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托付代理人x、张x泽到庭参与诉讼。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大街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9月11日刘某向本x民委员会交纳5000元购买坐落衡水市桃城区成功东路北x口新村,东西宽11.5米,南北长13.45米,南至李保书,西至胡同,运用面积160.425平方米,未获得宅基运用证书,但本村村民委员会认可。在同一时刻刘某又向本村村民委员会交纳10000元购买涉案宅基地,对此西门口村村民委员会不认可。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现场勘验图阐明刘某用10000元购买上述方位自家住所东邻宅基地及南大街一段,该地面积为北边东西宽7米,南边东西宽13.60米,南北长26.67米。另加南大街相对应的一段南北长7米,算计33.67米。东邻东门口村住户。刘某在此涉案闲暇地上坐落李保书东侧建有简易房,该房东西宽5米,南北长13.22米,2010年12月桃城区河东大街办事处西门口村民委员会就本村改造与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合作开发协议书,由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2011年12月5日西门口xx会安排两委班子、村民代表对某公司涉案闲暇地实地丈量,将诉争地归入集体一切规模,不归于刘某个人。2013年6月26日衡水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原因将开发的项目移交给某公司。2015年8月刘某与某公司签定拆迁安顿补偿协议,刘某为多要几年过度费由2015年8月份将拆迁协议提早写到2011年12月11日。拆迁协议签定后刘某160.425平方米的院子被撤除,剩下刘某占用的闲暇地389.575平方米已归西门口村民委员会一切。因而刘某要求某公司补偿强行撤除形成丢失100000元及补偿389.575平方米面积均查无实据。
原审法院以为:依法获得的乡村宅基地运用权受法令保护。一切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的权力。在本案中刘某尽管没有合法宅基运用证,但某公司及第三人对刘某运用的160.425平方米的院子没有贰言,且刘某与某公司现已签定了拆迁安顿补偿协议,阐明两边均予以认可。关于刘某要求涉案闲暇地及7米宽大街折合平方米归其一切,因刘某未能其他依据加以佐证,不能阐明涉案土地归其一切。刘某供给的产业丢失清单及产业丢失相片系单独制造,不具有法令效力。因而刘某要求某公司给予100000元的补偿以及389.575平方米,依据不足,不予支撑。依据法令规则,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刘某建议的权力。没有依据的支撑,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判定:一、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按2011年12月11日签定的拆迁安顿补偿协议约好的面积及数额给付刘某拆迁补偿款。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2300元,由刘某担负1610元、由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负690元。
上诉人刘某不服上述原审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定承认现实不清,原审法院承认的160.425平米仅仅上诉人被拆迁面积的一部分,拆迁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丈量的院内面积实践为462平米,有2007年上诉人与西门口委员会签定的367.2平方米补偿协议能够证明,剩下94.8平米因其时未盖房没有丈量。原审法院判定所依据的2011年12月11日签定的拆迁安顿补偿协议是被上诉人在2015年8月与上诉人补签的协议,是为了要求上诉人供认其间160.425的补偿面积,签协议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申述到法院时减去此面积,只要求384.575的补偿面积,上诉人才与被上诉人签定了协议,日期是被上诉人私自填写的。原审法院在未查明现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定,恳求从头承认拆迁面积462平米,按每平米补偿1.2平米应补偿554平米,并补偿产业丢失50000元。
被上诉人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状中写到2007年其与其他开发商商定的协议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定正确。
本院依据两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承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偿产业丢失50000元及按554平方米面积给予拆迁补偿的理由及依据。
环绕争议焦点,上诉人刘某称:1999年9月11日刘红星出资10000元购买坐落衡水市桃城区成功东路北侧西门口新村一个大坑五间房的方位,也便是2012年2月14日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一起丈量的房子丈量表所显现的北面东西宽11.5米加7米,算计18.5米。南边东西宽11.5米加上5米再加上该图上未标示的尺度经核算为22.62米。南北长13.45米加上北面的滴水0.5米算计13.95米。其时北至刘文红后刘文红转让给张红丽,南至高福占后高福占转让给李保书,东至东门口,西至胡同。随后刘红星以为大坑太深不容易垫平,转让给了大舅哥即上诉人刘某。1999年9月11日上诉人也出资5000元购买了此地块的一个大坑三间房的方位,2012年2月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丈量的房子丈量表北边东西宽5米加东边未丈量部分大约算计11.2米,南边东西宽15.24米,南北长13.22米,西邻李保书,南邻公路,东邻东门口。2007年一期开发商和本村村委会负责人明忠义、魏树丰对宅基面积进行了丈量,其时关于上述出资10000元购买的大坑东半部分由于没有完结填平,仅丈量了西半部分155.25平米,登记在了女婿苏玉涛名下,方位为西门口新村二期拆迁户方位编号图-11号,关于出资5000元购买的大坑丈量面积为211.95平米登记在女儿刘海萍名下,方位为西门口新村二期拆迁户方位编号图-12号。2008年上诉人在方位编号图-11号盖房三间,2009年上诉人在方位编号图-12号建四间西房,2012年2月14日被上诉人派遣职工王会喜、郑洪刚丈量了方位编号图-11号、-12号,其间-11号有房子的部分是160.425,没有修建的部分为126.387,-12号面积为175平,由于上诉人以为-12号的胡同也是上诉人垫平的要求给与补偿90平米与被上诉人发作胶葛。一审申述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11号丈量的160平米部分签定了拆迁协议,现上诉人要求从头承认拆迁面积为462平米。由于涉案房子是强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每平米补偿1.2平米,即应补偿上诉人554平米,由于涉案房子归于强拆,关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形成产业丢失应参照一期开发商恒升集团的规范,每套宅基地给位不少于20000元的补偿规范,两块宅基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共40000元补偿,屋内产业丢失折价10000元。两边没有拆迁协议应当确以为强拆。二审提交两份协议书、两份证人证言、一份编号图。
被上诉人某公司质证定见:关于证人证言是一个人的笔迹,都没有自己的签字,证人应当当庭作证,且刘红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2007年的两份协议、编号图与被上诉人无关。
环绕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某公司称:被上诉人与村里丈量宅基地是2011年12月5日,上诉人建议的160.425平米之外的一切面积村委会已丈量,包含在一审提交的2011年12月5日的土地表第三项中,在村委会丈量过程中上诉人没有阻挠。上诉人建议要大街16.5米乘以7米,建议要西边胡同20平米,建议要东门口村40.5平米,上诉人正房是160.425平米面积,无争议已签字,并当场拿出5000元购买宅基地的收据。2012年2月14日,上诉人建议按上诉人的要求丈量,上诉人才干丈量其160平米的房子,被上诉人以为上诉人让怎样丈量就怎样丈量,只要能丈量上诉人应有的面积就行,上诉人应有的160平米以外村委会已丈量为集体一切。被上诉人与村委会丈量时刻2011年12月5日,与上诉人丈量时刻是2012年2月14日,拆迁时刻是2012年3月15日,并且屋中没有任何产业,此房没有装饰,也没有住过人,若有的话在一个月内也弄走了,其时没有签定拆迁协议是由于上诉人要求把160平米之外的也签入协议,被上诉人做不到,所以不存在强拆一事。别的,上诉人现已选好了回迁楼,也选好了车库,由于两边现在有官司,还没有给上诉人钥匙。
本院认证定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承受当事人的质询,上诉人提交的书面证言,不符合上述法令规则,本院对该依据的合法性不予承认。上诉人提交的2007年的两份协议及编号图,并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协议自身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的,不能成为上诉人恳求被上诉人实行责任的依据,本院对该依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承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现实与原审查明的现实共同。
本院以为: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于2011年12月11日签定拆迁安顿补偿协议,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且不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则,亦未损害别人利益,合法有用。原审判定被上诉人某公司对上诉人刘某按照该协议实行责任,与法不悖,能够保持。关于上诉人刘某建议的强拆丢失和室内产业丢失,其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供给足够有用的依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刘某的该项建议予以驳回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刘某建议的其他拆迁补偿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房子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则,房子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付出期限、用于产权互换房子的地址和面积、搬家费、暂时安顿费或许周转用房、停产歇业丢失、搬家期限、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缔结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缔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补偿协议约好的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申述讼。房子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计划承认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许被征收房子一切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子征收部分报请作出房子征收决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议,并在房子征收规模内予以布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参照上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亦对审理此类案子作出辅导性定见,只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现已签定合同,因合同实行发作的争议,归于相等诉讼主体之间的争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到拆迁安顿补偿协议发作胶葛的,只能向有关部分请求判定,不归于民事案子的受案规模。因而,上诉人刘某在本案中建议的160.425平方米面积以外的其他补偿,因没有签定拆迁补偿协议,不归于本案的审理规模。据此,原审判定成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保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案子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刘某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判长 高x峰
审判员 蒋x霞
审判员 关x富
二〇一x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x蕾
不想自己因房子危害补偿而闹得心力交瘁无法处理的时分,应该要及时请听讼网律师从旁辅导。
房子危害补偿判定书
(2016)冀11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托付代理人:刘某某。
托付代理人:李xx,河北xx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25号xx3层2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顶峰,该公司职工。
托付代理人:张洪泽,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大街办事处西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大街办x门口村。
法定代表人:康xx,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xx市桃城区河东大街办事处西门口村民委员会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托付代理人刘某某、李建勋、被上诉人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托付代理人x、张x泽到庭参与诉讼。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大街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9月11日刘某向本x民委员会交纳5000元购买坐落衡水市桃城区成功东路北x口新村,东西宽11.5米,南北长13.45米,南至李保书,西至胡同,运用面积160.425平方米,未获得宅基运用证书,但本村村民委员会认可。在同一时刻刘某又向本村村民委员会交纳10000元购买涉案宅基地,对此西门口村村民委员会不认可。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现场勘验图阐明刘某用10000元购买上述方位自家住所东邻宅基地及南大街一段,该地面积为北边东西宽7米,南边东西宽13.60米,南北长26.67米。另加南大街相对应的一段南北长7米,算计33.67米。东邻东门口村住户。刘某在此涉案闲暇地上坐落李保书东侧建有简易房,该房东西宽5米,南北长13.22米,2010年12月桃城区河东大街办事处西门口村民委员会就本村改造与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合作开发协议书,由衡水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2011年12月5日西门口xx会安排两委班子、村民代表对某公司涉案闲暇地实地丈量,将诉争地归入集体一切规模,不归于刘某个人。2013年6月26日衡水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原因将开发的项目移交给某公司。2015年8月刘某与某公司签定拆迁安顿补偿协议,刘某为多要几年过度费由2015年8月份将拆迁协议提早写到2011年12月11日。拆迁协议签定后刘某160.425平方米的院子被撤除,剩下刘某占用的闲暇地389.575平方米已归西门口村民委员会一切。因而刘某要求某公司补偿强行撤除形成丢失100000元及补偿389.575平方米面积均查无实据。
原审法院以为:依法获得的乡村宅基地运用权受法令保护。一切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依法享有占有、运用的权力。在本案中刘某尽管没有合法宅基运用证,但某公司及第三人对刘某运用的160.425平方米的院子没有贰言,且刘某与某公司现已签定了拆迁安顿补偿协议,阐明两边均予以认可。关于刘某要求涉案闲暇地及7米宽大街折合平方米归其一切,因刘某未能其他依据加以佐证,不能阐明涉案土地归其一切。刘某供给的产业丢失清单及产业丢失相片系单独制造,不具有法令效力。因而刘某要求某公司给予100000元的补偿以及389.575平方米,依据不足,不予支撑。依据法令规则,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刘某建议的权力。没有依据的支撑,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判定:一、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按2011年12月11日签定的拆迁安顿补偿协议约好的面积及数额给付刘某拆迁补偿款。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2300元,由刘某担负1610元、由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负690元。
上诉人刘某不服上述原审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定承认现实不清,原审法院承认的160.425平米仅仅上诉人被拆迁面积的一部分,拆迁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丈量的院内面积实践为462平米,有2007年上诉人与西门口委员会签定的367.2平方米补偿协议能够证明,剩下94.8平米因其时未盖房没有丈量。原审法院判定所依据的2011年12月11日签定的拆迁安顿补偿协议是被上诉人在2015年8月与上诉人补签的协议,是为了要求上诉人供认其间160.425的补偿面积,签协议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申述到法院时减去此面积,只要求384.575的补偿面积,上诉人才与被上诉人签定了协议,日期是被上诉人私自填写的。原审法院在未查明现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定,恳求从头承认拆迁面积462平米,按每平米补偿1.2平米应补偿554平米,并补偿产业丢失50000元。
被上诉人某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状中写到2007年其与其他开发商商定的协议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定正确。
本院依据两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承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偿产业丢失50000元及按554平方米面积给予拆迁补偿的理由及依据。
环绕争议焦点,上诉人刘某称:1999年9月11日刘红星出资10000元购买坐落衡水市桃城区成功东路北侧西门口新村一个大坑五间房的方位,也便是2012年2月14日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一起丈量的房子丈量表所显现的北面东西宽11.5米加7米,算计18.5米。南边东西宽11.5米加上5米再加上该图上未标示的尺度经核算为22.62米。南北长13.45米加上北面的滴水0.5米算计13.95米。其时北至刘文红后刘文红转让给张红丽,南至高福占后高福占转让给李保书,东至东门口,西至胡同。随后刘红星以为大坑太深不容易垫平,转让给了大舅哥即上诉人刘某。1999年9月11日上诉人也出资5000元购买了此地块的一个大坑三间房的方位,2012年2月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丈量的房子丈量表北边东西宽5米加东边未丈量部分大约算计11.2米,南边东西宽15.24米,南北长13.22米,西邻李保书,南邻公路,东邻东门口。2007年一期开发商和本村村委会负责人明忠义、魏树丰对宅基面积进行了丈量,其时关于上述出资10000元购买的大坑东半部分由于没有完结填平,仅丈量了西半部分155.25平米,登记在了女婿苏玉涛名下,方位为西门口新村二期拆迁户方位编号图-11号,关于出资5000元购买的大坑丈量面积为211.95平米登记在女儿刘海萍名下,方位为西门口新村二期拆迁户方位编号图-12号。2008年上诉人在方位编号图-11号盖房三间,2009年上诉人在方位编号图-12号建四间西房,2012年2月14日被上诉人派遣职工王会喜、郑洪刚丈量了方位编号图-11号、-12号,其间-11号有房子的部分是160.425,没有修建的部分为126.387,-12号面积为175平,由于上诉人以为-12号的胡同也是上诉人垫平的要求给与补偿90平米与被上诉人发作胶葛。一审申述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11号丈量的160平米部分签定了拆迁协议,现上诉人要求从头承认拆迁面积为462平米。由于涉案房子是强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每平米补偿1.2平米,即应补偿上诉人554平米,由于涉案房子归于强拆,关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形成产业丢失应参照一期开发商恒升集团的规范,每套宅基地给位不少于20000元的补偿规范,两块宅基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共40000元补偿,屋内产业丢失折价10000元。两边没有拆迁协议应当确以为强拆。二审提交两份协议书、两份证人证言、一份编号图。
被上诉人某公司质证定见:关于证人证言是一个人的笔迹,都没有自己的签字,证人应当当庭作证,且刘红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2007年的两份协议、编号图与被上诉人无关。
环绕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某公司称:被上诉人与村里丈量宅基地是2011年12月5日,上诉人建议的160.425平米之外的一切面积村委会已丈量,包含在一审提交的2011年12月5日的土地表第三项中,在村委会丈量过程中上诉人没有阻挠。上诉人建议要大街16.5米乘以7米,建议要西边胡同20平米,建议要东门口村40.5平米,上诉人正房是160.425平米面积,无争议已签字,并当场拿出5000元购买宅基地的收据。2012年2月14日,上诉人建议按上诉人的要求丈量,上诉人才干丈量其160平米的房子,被上诉人以为上诉人让怎样丈量就怎样丈量,只要能丈量上诉人应有的面积就行,上诉人应有的160平米以外村委会已丈量为集体一切。被上诉人与村委会丈量时刻2011年12月5日,与上诉人丈量时刻是2012年2月14日,拆迁时刻是2012年3月15日,并且屋中没有任何产业,此房没有装饰,也没有住过人,若有的话在一个月内也弄走了,其时没有签定拆迁协议是由于上诉人要求把160平米之外的也签入协议,被上诉人做不到,所以不存在强拆一事。别的,上诉人现已选好了回迁楼,也选好了车库,由于两边现在有官司,还没有给上诉人钥匙。
本院认证定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承受当事人的质询,上诉人提交的书面证言,不符合上述法令规则,本院对该依据的合法性不予承认。上诉人提交的2007年的两份协议及编号图,并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协议自身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的,不能成为上诉人恳求被上诉人实行责任的依据,本院对该依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承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现实与原审查明的现实共同。
本院以为: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于2011年12月11日签定拆迁安顿补偿协议,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且不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则,亦未损害别人利益,合法有用。原审判定被上诉人某公司对上诉人刘某按照该协议实行责任,与法不悖,能够保持。关于上诉人刘某建议的强拆丢失和室内产业丢失,其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供给足够有用的依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刘某的该项建议予以驳回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刘某建议的其他拆迁补偿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房子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则,房子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付出期限、用于产权互换房子的地址和面积、搬家费、暂时安顿费或许周转用房、停产歇业丢失、搬家期限、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缔结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缔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补偿协议约好的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提申述讼。房子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计划承认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许被征收房子一切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子征收部分报请作出房子征收决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议,并在房子征收规模内予以布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参照上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亦对审理此类案子作出辅导性定见,只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现已签定合同,因合同实行发作的争议,归于相等诉讼主体之间的争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到拆迁安顿补偿协议发作胶葛的,只能向有关部分请求判定,不归于民事案子的受案规模。因而,上诉人刘某在本案中建议的160.425平方米面积以外的其他补偿,因没有签定拆迁补偿协议,不归于本案的审理规模。据此,原审判定成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保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案子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刘某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判长 高x峰
审判员 蒋x霞
审判员 关x富
二〇一x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x蕾
不想自己因房子危害补偿而闹得心力交瘁无法处理的时分,应该要及时请听讼网律师从旁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