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工伤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8:44关键:
1、《工伤保险法令》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作了清晰规则,并未规则精力损害补偿.《法令》的立法主旨和准则目有是给予经济补偿;
2、工伤员工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而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上班途中机动车事端向加害人索赔在外)
事例
茅某系江苏省大丰市某公司员工,1996年11月到该公司上班。2003年10月21日上午10∶30左右,茅某在本公司内运送浓硫酸时,因盛装浓硫酸的桶忽然暴裂,浓硫酸溢出,致使其裆部被烫坏,经当地人民医院确诊为双大腿会阴浓硫酸烫坏、烫坏后疤痕增生。在一段时间内,茅某部分瘢痕瘙痒剧烈,瘢痕重复破溃,后经当地及上海医院医治,病况有所好转。茅某受伤期间(2003年10月21日-2005年3月24日)发作医疗费计41304.6元以及到外地医院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住院膳食补助费等均由该公司按规则报销。
经公司请求,当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于2004年10月6日以茅某归于“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确定其为工伤。2005年1月24日,盐城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其为九级伤残。
2005年4月,该公司决议与茅某免除劳作合同,并根据《工伤保险法令》、《江苏省劳作合同法令》等规则,决议补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387.6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5308.98元、一次性付出经济补偿金3000元、罢工留薪期待遇11300元,一起还为其补办了1996年11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清晰公司承当部分由公司承当,个人承当部分由其自己承当。
茅某对上述补偿予以认可,但以为损伤损害了自己的性功能,影响了自己的性生活,并因而形成精力上的苦楚,提出精力损害补偿。后经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谐处理,茅某与公司达到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不包括精力损害补偿。公司许诺与其免除合同后,如其工伤复发并经有权部分判定确需医治时,担任为其医治,并给付其医治期间的误工、护理等费用。
分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但问题却是实践中常常遇到的。
一、该工伤员工的伤残待遇应依照《工伤保险法令》规则履行
该伤残员工是2003年10月21日遭受事端损伤的,但工伤确定是在2004年作出的,《工伤保险法令》第六十四条规则,“本法令施行前已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没有完结工伤确定的,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履行”,故其工伤确定与工伤待遇,均应按《工伤保险法令》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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