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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否能随意变更买卖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3:22
租借合同(Lease Contract),租借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借物交付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出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供给物的运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借物有运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借物须为法令答应流转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令咨询:
A厂决议引入B厂的大型设备以扩展规划,与融资租借公司C达到融资租借舍同。约好由C购买B公司20套设备粗给A厂,租期5年,每年60万元。因而C、B签定生意合同。在生意合同实行过程中.B厂推出更先进设备,物美价廉,遂主张C公司改购。C、B经洽谈,达到改变协议。B厂向A厂交货时,A厂以设备类型不符合自己与C公司签定的协议中规则的类型为由回绝受领。屡次洽谈未果,A厂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与B厂持续实行原合同,并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答复:
C租借公司和B厂持续实行原融资租借合同和生意合同,并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令知识:
在融租借合同中,三方当事人都一起触及到了生意和租借的权利义务联系。租借物是承租人依据本身特殊需要所选定的,作为融资租借合同的组成部分的生意合同,因其触及到承租人的利益,也具有高于一般生意合同效能的性质,非经三方当事人的洽谈一致不得随意免除或改变。因而,融资租借合同的改变或免除条件更为严厉。实践中,因为出租人处于中心方位,常常会发生出租人与出卖人洽谈而未经承租人赞同改变合同内容引起纠纷的现象。
因而,我国《合同法》第241条规则,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借物的挑选缔结的生意合同,未经承租人赞同,出租人不得改变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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