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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竟离婚 夫妻公司人格被否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5:50

以夫妻二人为股东开办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欠下债款后,夫妻两边为躲避债款居然协议离婚。对此,人民法院怎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因此而发作的劳务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该院一审运用公司品格否定准则否定被告船员服务公司的品格,一起判定由公司股东即被告姜某、涂某向原告赵某连带归还劳务中介费25800元。
被告姜某与涂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9月8日,姜某经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挂号设立了信息服务部,运营范围为:“消费品、生产资料生意(国家有专项规则的在外)、房产生意服务;国内劳务信息咨询、署理。”2004年12月8日,姜某以信息服务部的名义向原告赵某收取25800元,许诺将赵某送往全国各地的船务公司打工。但尔后,姜某未能及时依照许诺履行义务,信息服务部也因歇业于2005年3月24日被工商部门刊出。2004年12月14日,姜某与涂某经向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挂号后一起出资设立了船员服务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运营范围为:“船员教育训练、船员办理、国内劳务服务、为船员代理证件;商品信息咨询、婚姻介绍(国家有专项规则的从其规则)。”在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挂号材猜中,姜某出资4万元,涂某出资6万元。可是,在船员服务公司建立时,姜某与涂某没有向工商部门标明两人之间的夫妻关系身份,也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工商部门提交夫妻产业切割的证明,涂某也没有实践出资,悉数注册资金由姜某筹集。在船员服务公司建立后,姜某运用该公司注册资金归还了信息服务部的债款。赵某在未能及时取得作业的情况下便屡次找姜某。2005年1月10 日,姜某以船员服务公司的名义与赵某签定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2004年由姜某组织去山东某海事局学习训练,商业货船船员到至今未能将学习费用交齐;经两边洽谈赞同,至2005年1月12日上午12点之前,由姜某将所欠费用向山东中介方郭某交齐费用;如姜某在2005年1月12日上午12点钟前不将费用向山东中介方交齐,赵某有权停止协议;姜某凭收条、收据、证明,由姜某无条件退回所交悉数费用;以上协议从签定之日起两边签字后收效。两边在协议上还注明,赵某无故抛弃或不行归责于姜某职责的,赵某所交费用不退回。该协议由姜某和赵某签名,船员服务公司也在协议上加盖了印章。可是,协议签定后,姜某和船员服务公司仍未能按约组织赵某训练。同年1月14日,郭某向赵某出具证明,称其没有收到姜某及船员服务公司的训练费用。
为讨回所交的费用,赵某于2005年5月27日以姜某及船员服务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以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姜某于6月 1日与涂某一同在海安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好,除电视、洗衣机、电风扇各一台、办公桌一张归姜某以外,其他产业均归涂某全部;婚生子由姜某抚育,抚育费悉数由姜某担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款由姜某清收归还。尔后,依据赵某恳求,法院依法追加涂某为被告参与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告赵某诉称,被告姜某向我收取25800元,许诺将我送往全国各地的船务公司打工。2005年1月10日,姜某以船员服务公司名义与我签定协议,许诺于2005年1月12日上午12时前将所欠费用向山东中介方郭某交齐,不然我有权停止协议并由其无条件退回费用。现被告方未能履约,恳求判令被告方连带归还25800元。被告姜某辩称,原告赵某曾向我交纳了17500元,我为他介绍做水手作业,后因其嫌水手薪酬低,要求改工种,并于2004年 12月8日补交了部分金钱,因其违约在先,而我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我不应当承当返还现已收取的25800元的职责,但在审理过程中姜某对赵某违约在先未能举证明。被告船员服务公司辩称,赵某未向我公司交纳任何费用,我公司对其诉讼恳求一概不予许诺。被告涂某辩称,赵某与姜某之间发作的悉数我都不清楚,我其时在家带小孩,我不行能承当任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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