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诉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其交通事故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4:46
【关键提示】
根据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仅就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行为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本案属在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过程中施行的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事例所引】
一审:三原县人民法院(2008)三行初字第000025号(2008年5月29日)
二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行终字第00033号(2008年8月29日)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兴。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995年7月11日12时左右,张兴在西包线29km 400m处被一大卡车撞伤,致原告左腿敞开性骨折。被告在当日十三时左右接电话报案后,即对此交通事端进行勘查处理,原告被送往西安市中心医院抢救医治。之后,因为原告家长不赞同手术截肢,在未经公安机关赞同的情况下,于次日将原告转至高陵县中医医院医治。1995年9月13日被告对此起交通故事做出职责确定,确定原告负事端首要职责,闯祸方负事端非必须职责。原告一向不服并上访,之后,被告对此起交通事端职责从头进行确定,确定原告负事端非必须职责,闯祸方负事端首要职责。1995年7月11日原告被撞事端后,被告先后收取闯祸方事端压款19450元,原告家长张永福等人从1995年7月16日至2003年6月28日分十三次在被告处收取医疗费19500元。2004年原告以闯祸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终究民事判决判令闯祸方承当悉数民事补偿职责。为此,原告以被告有意过错确定事端职责,导致民事补偿无法正常进行,且拒不将闯祸方于1995年8月底曾经交交给被告的19500元医治费交给为原告施行医治的医疗机构,致使原告得不到及时医治,延误了医治的最佳时机。因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承认被告处理其交通事端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并补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另查,2005年3月28日原通知闯祸方候忠相等人民事补偿案在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期间,闯祸方的托付代理人当庭陈说“交给交警19450元”。
原通知称:1 9 9 5年7月11日上午11时,在西包线被闯祸司机候忠平驾驭的大卡车碾断原告张兴的右腿,致原告右腿破坏性骨折。被告于1 9 9 5年9月1 3日作出职责确定,以原告横穿马路为由确定原告负事端首要职责,闯祸方负非必须职责。就在抢救原告生命的危机时间,被告采纳“以责论处”准则,拒不将闯祸方于1995年8月底曾经交交给被告的19500元,医治费交给原告施行医治的医疗机构。导致医疗费无人付出,延误了医治的重要的机,形成原告留传终身残疾的严峻后果。原告阅历多年上访,被告才作出第二份职责确定,确定原告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闯祸方负首要职责。迫于无法,原告2004年以闯祸司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终究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原告在这起交通事端中不负任何职责,判令闯祸方承当悉数的民事补偿。因为被告的违法行政,形成原告严峻的精力损伤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承认被告处理原告交通事端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并由被告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公安机关对通路交通事端作出职责确定,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践影响,且对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事端发生后,到1996年1月4日闯祸方候忠利分屡次将事端压金押金交至我大队,因为原告家长在无医院证明,未经公安机关赞同的情况下,私行将张兴从西安市中心医院转出,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私行转院发生的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当的规则,我大队分次支交给张兴用于医治费共19500元。原告以未向其及时付出事端押金用于医治为由提申述讼,已超法定申述期限。其要求补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理由和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规则的行政补偿规模,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申述。
根据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仅就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行为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本案属在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过程中施行的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事例所引】
一审:三原县人民法院(2008)三行初字第000025号(2008年5月29日)
二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行终字第00033号(2008年8月29日)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兴。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995年7月11日12时左右,张兴在西包线29km 400m处被一大卡车撞伤,致原告左腿敞开性骨折。被告在当日十三时左右接电话报案后,即对此交通事端进行勘查处理,原告被送往西安市中心医院抢救医治。之后,因为原告家长不赞同手术截肢,在未经公安机关赞同的情况下,于次日将原告转至高陵县中医医院医治。1995年9月13日被告对此起交通故事做出职责确定,确定原告负事端首要职责,闯祸方负事端非必须职责。原告一向不服并上访,之后,被告对此起交通事端职责从头进行确定,确定原告负事端非必须职责,闯祸方负事端首要职责。1995年7月11日原告被撞事端后,被告先后收取闯祸方事端压款19450元,原告家长张永福等人从1995年7月16日至2003年6月28日分十三次在被告处收取医疗费19500元。2004年原告以闯祸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终究民事判决判令闯祸方承当悉数民事补偿职责。为此,原告以被告有意过错确定事端职责,导致民事补偿无法正常进行,且拒不将闯祸方于1995年8月底曾经交交给被告的19500元医治费交给为原告施行医治的医疗机构,致使原告得不到及时医治,延误了医治的最佳时机。因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承认被告处理其交通事端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并补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另查,2005年3月28日原通知闯祸方候忠相等人民事补偿案在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期间,闯祸方的托付代理人当庭陈说“交给交警19450元”。
原通知称:1 9 9 5年7月11日上午11时,在西包线被闯祸司机候忠平驾驭的大卡车碾断原告张兴的右腿,致原告右腿破坏性骨折。被告于1 9 9 5年9月1 3日作出职责确定,以原告横穿马路为由确定原告负事端首要职责,闯祸方负非必须职责。就在抢救原告生命的危机时间,被告采纳“以责论处”准则,拒不将闯祸方于1995年8月底曾经交交给被告的19500元,医治费交给原告施行医治的医疗机构。导致医疗费无人付出,延误了医治的重要的机,形成原告留传终身残疾的严峻后果。原告阅历多年上访,被告才作出第二份职责确定,确定原告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闯祸方负首要职责。迫于无法,原告2004年以闯祸司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终究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原告在这起交通事端中不负任何职责,判令闯祸方承当悉数的民事补偿。因为被告的违法行政,形成原告严峻的精力损伤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承认被告处理原告交通事端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并由被告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公安机关对通路交通事端作出职责确定,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践影响,且对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事端发生后,到1996年1月4日闯祸方候忠利分屡次将事端压金押金交至我大队,因为原告家长在无医院证明,未经公安机关赞同的情况下,私行将张兴从西安市中心医院转出,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私行转院发生的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当的规则,我大队分次支交给张兴用于医治费共19500元。原告以未向其及时付出事端押金用于医治为由提申述讼,已超法定申述期限。其要求补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理由和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规则的行政补偿规模,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