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关系是不是属于隶属性质的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00:19【裁判要旨】
一、单位食堂承揽运营者自行组织劳务
活动,承当运营危险,获取运营赢利,系相等独立的经济主体,与单位间不存在从属联系。
二、单位对独立核算的单位食堂承揽经
营者的运营活动,有必定的要求和监管,此系单位作为承揽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承揽对价,不同于劳作者承受用人单位的处理。
【事例索引】
一审:江山市公民法院(2008)江民初字第2404号(2008年10月20日)。
二审:衢州市中级公民法院(2009)浙衢民终字第14号(2009年3月23日)。
【案情】
原告:朱梅香。
被告: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
江山市公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3月1日,朱梅香与江山县公民播送站签定了聘任朱梅香为江山县公民播送站食堂炊事员的合同。1987年2月1日、1988年7月30日,朱梅香与江山县播送电视处理站签定了聘任朱梅香为江山县播送电视处理站食堂炊事员的合同。1997年11月27日,朱梅香与江山市播送电视局签定了一份《播送电视局食堂聘任炊事员协议书》,协议约好:江山市播送电视局因作业需求,聘任朱梅香为本食堂炊事员;聘任期限自两边签定协议书之日起至朱梅香契合法定退休年龄止;1996年1月起,月薪酬及奖金为300元(其间85%为固定薪酬,15%为奖金),今后每接连两年评议满足调整一次,调整额度为每月15元;一起还对朱梅香的责任、休息时刻、养老金稳妥、劳保待遇、医药费等作出了约好。1999年10月29日,朱梅香与江山市播送电视局对食堂的原有资产进行了清点并处理了将资产移交给朱梅香的相应交代手续。1999年11月,朱梅香开端承揽该食堂。2000年1月1日,朱梅香与江山市播送电视局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好:江山市播送电视局赞同将食堂(播送大楼)承揽给朱梅香运营;承揽期限暂定为一年,期满是否续包,根据需求两边商定;朱梅香责任为每天为江山市播送电视局机关作业人员供给早、中、晚餐膳食供给,凭办公室排餐单,担任江山市播送电视局来客就餐招待,并供给茶水等服务;江山市播送电视局供给厨房、餐厅、库房、冰箱、冰柜、空调,原食堂的餐具、炊具造册挂号后移交给朱梅香无偿运用,并免费供给水电;要合理收费,不得随意进步价格,制品菜赢利=制品菜的总本钱(包含燃料)×20%,制品菜的价格=制品菜的总本钱 赢利。制品菜的赢利提取不得高于制品菜的总本钱的20%;朱梅香自签定承揽协议开端运营之日起,各项资金均由自己筹集,并独立建帐立户,经济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朱梅香需求聘任其别人员的,需经江山市播送电视局认可,薪酬及其他待遇由朱梅香与受聘任人员自行商定,并由朱梅香承当;朱梅香在承揽期内自行增加的日常易耗品一切权归朱梅香一切,原有设备的损坏维修费由朱梅香付出;外来人员合伙需经餐饮部赞同,处理IC卡后,方得就餐;建立食堂奖励金,奖励金以播送、电视两食堂的运营收入得1.4%提取。2001年1月1日,朱梅香与江山市播送电视局续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好持续将食堂(播送大楼)承揽给朱梅香运营,承揽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除2000年协议书约好的条款外,还增加了一项内容即:外来人员合伙需经餐饮部赞同,江山市播送电视局每月收取合伙费10元。该合同期满后,两边未再签定书面合同,但仍按上述合同的约好持续实施至2008年7月。期间,朱梅香的运营食堂的收入是按每月作业餐和客餐金额与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一致结算并采纳现金付出的办法,每月数额不等,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未按月发放其固定酬劳、奖金及医药费,亦未再替朱梅香交纳过商业养老金稳妥等。别的,朱梅香曾雇佣经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体检合格的汪水仙在食堂作业,食堂有外单位的人员合伙就餐。2008年7月,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奉告朱梅香不再将食堂承揽给其运营,两边未再签定其他合同,朱梅香脱离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以考虑到中止承揽时朱梅香会有实践困难为由,告诉朱梅香发给其补助款1000元,但朱梅香未收取。2008年7月24日,朱梅香向江山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交纳社会养老稳妥和医疗稳妥;2008年7月25日,江山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朱梅香主体不适格决议不予受理。
另查明,1980年,江山县播送作业局建立;1984年,江山县播送作业局更名为江山县播送电视局;1998年,江山公民播送电台、江山电视台、江山市播送电视处理站、江山市音像处理站合并为一个播出实体,称“江山市播送电视台(局)”;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建立后,原江山市播送电视局的权利责任由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继受。
原告朱梅香诉称,原告自1986年3月1日起就与被告建立了劳作联系,但被告在2008年7月4日单独毁约,口头告诉原告不要上班。而自1986年3月1日原告开端作业至今,被告没有给原告交纳过社会稳妥费。要求被告持续实施劳作合同及补交社会稳妥费。
被告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辩称,原、被告于1997年11月27日签定的《播送电视局食堂聘任炊事员协议书》已于原告1999年承揽运营食堂时停止实施,原告承揽食堂的时刻一向到2008年7月被告搬家新办公楼止。在原告承揽食堂后,两边就构成食堂餐饮劳务承揽合同联系,不再归于劳作联系。原告要求被告补交1999年前的社会稳妥费已超越时效,补交之后的社会稳妥费没有现实根据。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判】
江山市公民法院以为: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在劳作进程中发作的社会联系,在劳作联系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构成一种安稳的处理与被处理联系,劳作者应当恪守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承受用人单位的处理,一起获得用人单位付出的相应劳作酬劳。本案中,朱梅香于1997年11月27日与江山市播送电视局签定的《播送电视局食堂聘任炊事员协议书》,其内容契合我国劳作法及相关法令法规对劳作联系的确认,该协议属劳作合同,两边建立劳作联系。朱梅香于2000年1月1日与江山市播送电视局签定的协议书约好,朱梅香在合同约好的范围内享有对制品菜价格的决议权,其收入本质系出售制品菜的赢利而非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发放的薪酬,一起食堂内其他作业人员由朱梅香聘任并有外来人员就餐,此外朱梅香亦未被要求恪守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单位的规章制度;尽管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对朱梅香卫生、膳食质量、资产处理、外来人员就餐及IC卡的处理有必定的要求和监督,但该监督和要求并不平等劳作法上的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直接处理联系。故该承揽协议不归于劳作合同。因两边均认可2000年1月1日协议签定后,江山市播送电视局及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再未按月发放朱梅香固定酬劳及奖金,亦未再交纳商业养老金稳妥等,据此应确认朱梅香与江山市播送电视局于1997年11月27日签定的《播送电视局食堂聘任炊事员协议书》从2000年1月1日起未再实践实施,原劳作合同实践现已免除,原劳作联系就此消除。根据法令规矩,提出劳作争议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对因实施《播送电视局食堂聘任炊事员协议书》发作的争议应从2000年1月1日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开端核算,朱梅香于2008年7月24日向江山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申述,现已超越劳作裁定时效,故对朱梅香要求持续实施1997年11月27日协议并及时组织作业,补交自1986年3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前社会稳妥费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对朱梅香要求交纳2000年1月1日至今社会稳妥费的诉讼恳求,该期间两边之间的联系根据2000年1月1日的协议书确认,不归于劳作联系,朱梅香的诉讼恳求无现实和法令根据,不予支撑。据此判定:
驳回朱梅香的诉讼恳求。
朱梅香上诉称:尽管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在食堂承揽期间未付出其薪酬酬劳、奖金,但是以无偿供给设备办法付出。而朱梅香承揽在运营食堂时一向受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的限制、处理。故食堂承揽是一种内部承揽,其仍为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的劳作者,1997年11月27日两边签定的《播送电视局食堂聘任炊事员协议书》两边仍在实施,该劳作争议并不超越裁定时效。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审判定,支撑其诉请。
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辩论支撑一审判定。
二审期间,衢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查明:1997年11月27日朱梅香与江山市播送电视局签定的《播送电视局食堂聘任炊事员协议书》中第三条第4款约好,江山市播送电视局为朱梅香处理养老稳妥,投保金额为10000元,由朱梅香自筹3000元,江山市播送电视局担负7000元。后两边按约实施了该条款。
衢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梅香与江山市播送电视局于2000年1月1日签定的食堂承揽协议是否归于劳作合同,朱梅香与江山市播送电视局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一般来说,劳作联系是指劳作力一切者(劳作者)与劳作力运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完结劳作进程而发作的一方有偿供给劳作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出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联系。劳作者之所以成为劳作者,是其被归入用人单位的出产系统内,以其供给的劳作力获得用人单位向其付出的劳作力酬劳,而不是向用人单位供给其劳作力与其他出产要素相结合的产品。朱梅香自2000年1月1日承揽食堂后,虽按合同规矩要向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及其员工保证膳食供给,但该实施办法是运用自身及雇工劳力加工食物后向用餐者出售产品,并按必定的计价办法收取价款,朱梅香供给的并非为简略的劳作力价值,而是朱梅香及雇员的劳作力与朱梅香所占有的出产资料相结合后的产品。一起根据合同,朱梅香所承揽的食堂经济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见,朱梅香与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在食堂膳食供给上为产品交换联系,并非为劳作联系中的处理与被处理联系。尽管承揽合同约好朱梅香聘任食堂其别人员需经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认可,外来人员合伙需经餐饮部赞同,但因合同清晰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无偿供给运营场所和设备,并免费供给水电,且经过必定经济办法保证上诉人的客源,两边的权利责任对等,朱梅香对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不存在组织从属性。故在承揽食堂期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并不存在劳作联系,原判确认朱梅香于食堂承揽期间不是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的劳作者正确。因两边于1997年签定的《播送电视局食堂聘任炊事员协议书》约好朱梅香为聘任炊事员,而2000年起食堂就转为由朱梅香承揽,故该份合同自朱梅香承揽食堂后天然被停止,两边间的劳作联系已被免除,对该合同的劳作争议裁定时效应于2000年朱梅香承揽食堂时起算。据此判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跟着劳作合同法的实施,各种劳作争议纷繁涌入法院,诉讼主体渐从无争议的用工人员扩展至有争议的劳作者,且有“诉一个、看一片”的趋势。而食堂承揽人要求单位补交社会稳妥费胶葛,对确认某类劳作者是否为单位的用工人员,具有必定的典型含义。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一条规矩,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矩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处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范对实践中确认劳作联系是否建立建立了准则性判别根据,但怎么确认对劳作者的处理终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仍是定作人或发包人对合同相对人要求的合同对价,以及劳作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问题,仍有疑问,在内部经济性承揽和承揽景象中尤为杰出。
传统民法中,将广义上以运用别人的劳务或劳作力为标的的雇佣、承揽、托付、保管四种合同类型统称为劳务供给合同(之后又呈现了居间合同、服务合平等)。在劳作联系由作为独立法令部分的劳作法调整后,雇佣合同就从劳务合同中脱离出来,并在劳作法上被称为劳作合同,而与劳务合同相对应。而作为数种合同之调集的劳务合同中,最典型的当为承揽合同,其是以劳务或劳作所为之效果(作业的完结)为标的。其作业既可所以有构效果,也可所以无构效果(如物体的转移),但不管何种景象,都是以作业的完结为合同的内容,劳务只不过是使效果发作之手法而成为合同之内容。如作业未能完结,即便承揽人已供给劳务,仍不得以已实施债款为由,恳求酬劳。因而,除有特别约好外,劳务人用何种劳务办法以及怎么运用劳务来完结作业,归于劳务人的自在;并且到完结停止期间所发作的危险,如无特别约好也由劳务人承当。反观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运用劳务或劳作自身构成了合同标的。尽管劳作者供给的劳务或劳作品种繁复,但任何一种作业景象,都不以特定作业的完结为合同内容,也不以一个全体的业务为合同内容,劳作者完结劳务的进程就实施了劳务给付责任。若劳作者已完结劳务活动,即便未发作用人单位所期望之效果,用人单位仍负对待给付酬劳责任。与承揽合同的自主劳作相对,劳作者的劳作内容由合同规矩,并须依运用人的指示(指挥指令)为合同的给付,到完结停止期间所发作的危险,也由用人单位承当。
此外,为供给产品,劳务供给方需运用自己的出产资料自行组织进行劳务活动,自行承当运营危险,酬劳的获得遵从产品定价规矩,即本钱加赢利;劳作者系运用用人单位的出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为用人单位从事劳作,酬劳的获得遵从按劳分配准则。简言之,劳作者之所以为用人单位的劳作者,系其作为用人单位预先置办的出产要素之一劳作力,而与用人单位一起置办的其他出产要素出产资料相结合。
因而,劳作合同中,适宜的装备、组织劳作者的劳作是劳作运用人的权限,由此发作了劳作运用人指挥指令权。劳作者在劳作进程中成为承受指挥、处理的目标,在品格上遭到必定的拘谨,从归于用人单位。鉴于劳作者的从属性,法令开端对劳作联系的内容加以规制,然后建立了强制社会稳妥制度。
本案中,朱梅香承揽食堂后,表面上看是向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及其员工供给供给膳食的劳作,且该劳作也像是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单位运作的一部分,一起朱梅香被要求恪守规章制度,已开始契合上述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作联系的三个条件。但从朱梅香的劳作进程看,其占有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无偿供给运用的相关设备并雇佣人员,自行收购质料,经加工构成自主产品,并未将其劳作力作为出产要素归入到单位的出产系统中出产出归于单位的产品;其在供给膳食供给时,按本钱加赢利办法与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结算,遵从产品定价规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非按照按劳分配准则,由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向其付出薪酬;其在承揽合同中所许诺的受规章制度限制仅是承揽单位食堂的合同条件,也是单位向食堂承揽人供给相关优惠后要求的合同对价,并不同于劳作者承受用人单位的处理。综上,朱梅香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对自己的劳作有自主支配权,在承揽食堂期间与江山市播送电视总台并未构成劳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