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0:23关于履行《辽宁省根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
辽劳社函[2005]34号
各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根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告诉》(辽劳社发[2005]38号)下发后,一些统筹区域反映,因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计算机软件更新程序杂乱,7月1日履行新目录有必定困难;还有的问询新版药品目录中门诊用药的意义。经研讨,现就有关问题弥补告诉如下:
一、关于新版药品目录的履行时刻
鉴于履行新版药品目录需求更新和保护计算机软件体系,且此项作业杂乱,因而,辽劳社发[2005]38号文件规则的新版药品目录的履行时刻可适当后延,详细履行时刻由各统筹区域依据计算机软件体系更新作业发展状况自行确认,但履行时刻最迟不得超越2005年9月1日。
各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安排、经办安排以及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确认牵头单位,清晰各自责任,各负其责,会同软件开发商一起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软件更新和保护作业。要安排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新版药品目录,及时、精确地向软件开发商提出软件更新需求。各统筹区域要做好定点医疗安排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软件更新和调试作业的安排辅导,确保新版药品目录投入运用后网络安全运转,尽力确保参保人员在网络调试期间的就医购药需求。
二、关于门诊用药的解说
新版药品目录增加了门诊用药的规则,并在目录备注栏以“△”标识,其意义为: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时运用此类药品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此类药品的费用,从个人账户资金中付出,统筹基金不予付出此类药品费用;按规则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的项目,此类药品的费用不计入基数。工伤保险用药不受此限。
三、依据省直医疗保险计算机软件更新保护发展状况,省直根本医疗保险履行新版药品目录的时刻后延,并与沈阳市履行的时刻同步。
辽宁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