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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有效变更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5:29
【工程施工】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有用改变的条件
《投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意图在于根绝合同两边签定阴阳合同或是非合同,表现了投标投标活动揭露、公正、公正的准则,一起也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说通过招投标方法建立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肯定不能改变。只需契合法定事由,合同两边依然能够依法签定补充协议,对合同约好的价款、工期或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通过招投标方法缔结的工程施工合同,其实质性内容有用改变应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一)存在改变的法定事由
假如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投标投标所根据的客观景象比较已发作了实质改变,如物价暴升、国家政策性调整,即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法定改变事由,此刻假如制止当事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调整,不契合《投标投标法》、《合同法》的有关精力。
(二)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则:“当事人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合同。”建造工程只要具有了法定改变事由的条件,经合同两边当事人洽谈赞同,在既不侵略第三人的利益(包含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未中标人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合同主体之间不因权利义务失衡而显失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够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
(三)实行改变存案手续
合同当事人签定了一份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合同的性质现已发作了根本性的改变,原先存案的中标合同已不再适用。因而,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及时到有关部门处理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存案手续,既是国家行政监管的需求,更是维护当事人在发作合同纠纷时利益免受丢失的有用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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