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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5修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保证城市建造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和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造需求拆迁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建造单位或许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一切人(包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处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有必要按照本办法规则,并按先安顿后拆迁的准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顿。被拆迁人有必要遵守城市规划建造需求,在规则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不得托故延迟。
第六条 南宁市城市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子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子拆迁作业。其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房子拆迁处理的法令、法规、方针和有关规则;
(二)担任对房子拆迁被托付人的资质审查,审阅房子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子拆迁布告;
(三)担任对房子拆迁活动的监督、查看和辅导等作业,对违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分;
(四)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金额、安顿用屋面积和安顿地址、搬家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方面的争议进行判决;
(五)对房子拆迁作业人员进行事务培训和查核;
(六)安排施行人民政府作出的期限拆迁决议和强制拆迁决议。
南宁市城市房子拆迁办公室担任本市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日常作业。
规划、土地、城建、房产、公安、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责任分工,合作市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子拆迁安顿作业,保证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房子拆迁作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许个人给予奖赏。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需求拆迁房子,应向市房子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建造项目同意文件;
(二)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文件;
(四)房子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
(五)处理存款事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顿资金证明。
经审阅同意并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施行房子拆迁不得逾越经同意的拆迁规模和规则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房子拆迁能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进行,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托付拆迁。未获得房子拆迁资历证书的单位不得承受拆迁托付。
城市规划建造列为重点工程和成片改建的房子拆迁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进行。
房子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承受拆迁托付。
第十条 市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发放《房子拆迁许可证》的一起,将拆迁人、拆迁规模、搬家期限、拆迁期限等以房子拆迁布告或其它方式予以发布,拆迁布告发布后至回迁安顿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规模内进行下列行为:
拆迁律师提示:
(一)房子买卖、交流、析产、切割、赠与、租借、典当、典当、分配及房产权属挂号等;
(二)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三)企业建立批阅和核发营业执照;
(四)房子改建、扩建、装饰、改动用处。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子一切人和使用人发送房子拆迁通知书;市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发动作业。
对在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前,市人民政府已布告为近期规划改造的规模,亦按前款规则处理。
第十一条 在暂停处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的拆迁规模内,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按户籍处理有关规则处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因婚嫁而添加的人口及获得《生育证》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则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和同意退学、休学以及撤销毕业分配资历的学生迁回拆迁规模家中的;
(三)未安顿住宅的戎行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规模家中的;
(四)公派或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规模家中的;
(五)远洋船员迁回拆迁规模家中的;
(六)经市劳作人事部门同意从外市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员工及其随迁家族,需在拆迁规模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员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规模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迁回拆迁规模直系亲属处久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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