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否可以转租(上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3:43房子转租是房子租借后,承租人在房子租借期间将其承租房子的部分或悉数再租借的行为。包含以联营、承包运营和合作运营等名义,将承租的房子再租借给别人运用,不参加运营而取得租金性收益的行为。
关于公房的转租,《上海市房子租借法令》已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将转租权赋予了承租人,因而公房的承租人在转租房子时不需征得租借人赞同,但承租人必须在签定房子转租合同前将拟转租的部位、拟转租的承租人等情况书面奉告租借人,或将拟签定的转租合同草案送达租借人。假如承租人未奉告租借人而私行转租公房的,将导致严峻的法令结果,不只转租房子的法令关系不能成立,并且租借人能够免除与承租人的租借合同并回收该公房的承租权。
下列情况不得转租:一是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是承租人在承租房子内私行建立的。公房转租,假如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许私行建立,不只租借人有权追究其民事法令责任,并且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期限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应留意两点:(1)非独立成套房子承租人转租房子后,增加了合用部位的运用人,将或许影响相邻运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运用,因而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运用应当保持本来的情况,不得随意扩展合用运用部位而影响相邻运用人。承租人要改动合用部位的运用情况需征得原租借人和相邻运用人的赞同。(2)房子转租合同约好租期的最终时限不能超过房子租借合同约好的最终租日。
公房转租当事人应在签定房子转租合同后的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房子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买卖中心处理挂号存案,上海国营农场范围内房子租借向市房地资源局在农场体系设置的房地产买卖挂号受理处处理挂号存案:
(1)租借公房凭据;
(2)转租合同;
(3)转租的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安排的挂号注册证明。
转租合同当事人挂号存案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则的,房子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买卖中心或市房地局在农场体系设置的房地产买卖挂号受理处应出具转租合同挂号存案证明。
公房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自行洽谈确认。公房转租借于寓居的,租借人不得从承租人收取的转租租金中获取收益,但公房转租期间,原享用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依照市政府规则的租金规范付出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