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08:28侵略声誉权的事例
某日,郑甲来到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区,背着小包转了一圈,觉得没什么可买的,就出来了。郑甲刚走出商场大门,就被商场内追出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住,问郑甲:“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郑甲说:“没有”,两名工作人员不相信,持续问:“究竟拿没拿?”郑甲仍答:“没拿。”这时,有许多购物者过来围观,商场工作人员将郑甲带到柜台前,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咱们有权查看你们的包。”该告示写的是:“收银员受商场指示,有权在收银处查看带进自选超市区的包、袋,请顾客帮忙将包、袋翻开查看。”
郑甲很愤慨,拒不翻开背包承受查看,所以,商场工作人员又将郑甲带到商场办公室要求查看,经查看,并没查出什么东西。商场王作人员又要求郑甲解开大衣扣、摘下帽子承受查看,郑甲忍不住落了泪,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他们查看,经查又未查出什么东西,商场工作人员这才将郑甲放行。过后,郑甲越想越气,遂申述百货商场危害自己声誉权,要求商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补偿精神损失。
剖析: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略了郑甲的声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则:“公民、法人事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令保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声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取得的社会点评,依法所享有的不行侵略的权力。危害公民、法人声誉的成果便是降低了社会对其声誉的点评。本案中,商场工作人员置疑郑甲偷拿了商场的货品,本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公共场合叫住她,几经盘查,这种问话的贬意是显着的,对周围顾客发生的影响是:她是一个有问题的人,很可能偷了东西。所以,商场工作人员的阻拦盘查,实践影响了对郑甲道德、威望、信誉等方面应有的社会点评,实践危害了郑甲的声誉。
商场施行盘查搜寻的根据是该商场内的“告示”,而法令从未赋予商场工作人员有盘查顾客和查看顾客资产的权力,查看权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行使,所以,商场的这种告示是不合法的,因而是无效的,所以,商场不能以该“告示”为理由,随意盘查顾客。正是因为商场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才形成郑甲被其他顾客误认为偷拿了产品,使郑甲的声誉遭到置疑、危害,所以,百货商场的行为危害了郑甲的声誉权,应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补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