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维权”之方法和技巧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22:46
在劳作争议胶葛中,因劳作者离任而引发的数量占有恰当的份额。司法(包含裁定)实践中,劳作者离任原因往往成为案子的争议焦点,并且,直接触及劳作者的权益。
根据法令规则和劳作用工处理实践,劳作者离任,除劳作合同停止外,不外乎下例三种景象:
一是两边 在劳作争议胶葛中,因劳作者离任而引发的数量占有恰当的份额。司法(包含裁定)实践中,劳作者离任原因往往成为案子的争议焦点,并且,直接触及劳作者的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告诉免除劳作联系,包含书面办法告诉和口头办法告诉;
三是劳作者告诉免除劳作联系,包含书面办法告诉和口头办法告诉。
明显,不同之景象,直接联系到劳作者不同的权益,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每个劳作者遍及关怀的问题,更是困惑和难以处理问题。在此,听讼网小编仅就用人单位或劳作者单独免除劳作联系景象,结合亲历的相关实例,谈谈自己点滴和浅显有关职工“离任维权”之办法、技巧和留意事项,期望能为职工维权之路敞开一道经历之门,并和各位同仁商讨。
[事例一] 2003年11月13日,粟某入职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子工程师作业,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7年6月14日,公司以口头办法解雇粟某,且无正当理由。15日,粟某根据公司的要求处理交代,但因公司本日下午至18日随团组织旅行,未处理完交代手续;粟某于16日(周六)脱离公司。20日,公司旅行完毕后,粟某要求公司结算付出薪酬及经济补偿金等,并处理完交代手续;22日,公司结算并付出粟某薪酬2147元及社保补助6000元,粟某依照公司的要求出具了字据(或“收条”)。在字据中,粟某仅写明自己于“2007年6月16日离任”,未写明“离任原因”等内容。因为公司不予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粟某提起劳作争议裁定恳求。但粟某的恳求未能得到支撑。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负有举证职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成果。”粟某在裁定或诉讼中,因对自己提出的“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裁定恳求或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因没有根据证明公司解雇的现实,因而,导致自己应该取得的经济补偿权益未能得到裁定和诉讼的支撑。
针对用人单位以口头办法解雇劳作者的景象,劳作者应当采用下列办法和技巧获取根据和保全根据,并应留意相关事项:
1、与用人单位洽谈处理。在洽谈处理过程中,应当留意获取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以及免除劳作合同的时刻、原因或理由,为洽谈不成时提起裁定或诉讼时搜集、全保根据作预备。
2、用书面办法向用人单位提出相关问题。一般状况使用信函或电报办法提出,内容包含: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办法告诉解雇的现实、自己提出的贰言、自己的各项权力建议等,并保存根据内容。
3、及时向相关组织、部分投诉、信访。投诉时,应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告诉办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状况全面、客观地挂号存案,并保存好投诉、信访凭证。
4、获取录音资料。经过与对方攀谈、通话等途径获取相关与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告诉办法免除劳作合同的录音根据。
5、提出劳作争议裁定恳求。在获取相关有利根据资料后,便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提出裁定恳求。
[事例二] 郑某于2006年10月4日入职深圳市××通讯技能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师岗位作业,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7年10月9日,公司以郑某“不适应公司”为由提出免除劳作联系,本日,郑某依照公司要求处理离任、交代手续,并填写《职工辞工(退)表》。其间,郑某在“辞工(退)原因”栏内填写了“职工不适应公司”并签名。之后,郑某因要求公司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未果,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并提出诉讼。成果,郑某的恳求均未得到支撑。 本案郑某未能有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在于过错的填写了《职工辞工(退)表》的相关内容,使本来由公司解雇的现实,变成了由郑某自己辞工的现实。
劳作者在填写类似于本案此类表格时,除了留意相关内容外,其它方面的办法、技巧及留意事项与[事例一]相同。
[事例三] 梁、孙某等六人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部分主管、组长或工程师岗位职工,别离于1998年至2007年入职,最终一份劳作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31日到期。2008年5月7日,梁某六人以公司未付出足额加班费和未依法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用特快专递办法书面告诉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免除劳作合同,一起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但是,2008年5月8日至20日,梁某几人仍持续在公司正常作业。至2008年5月20日,公司向梁某六人宣布《停止劳作合同告诉书》,奉告其在劳作合同期满之日停止,不再续签定劳作合同,要求他们自2008年5月20日起处理交代、结算等离任手续,薪酬结算至劳作合同期满之日,并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各付出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日,梁某六人处理了离任等手续,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本案在劳作争议裁定中,公司方提出了“本案应归于劳作合同停止景象,而不归于劳作合同免除景象”的定见,引起了裁定员的满足注重,尽管,本案未作出判决成果,但已使案子争议杂乱化了。笔者信任,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该会采用上述定见! 《劳作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供给劳作保护或许劳作条件,或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或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所谓劳作合同免除,是指劳作合同有用建立之后,因为两边或单独的意思以及法令法规的规则,使劳作合同联系提早归于消除的行为。 笔者以为,2008年5月7日,梁某等人尽管以公司未付出足额加班费和未依法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于2008年5月8日免除劳作合同的意思表明。但现实上,梁某等人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后,因为仍与公司保持着原劳作合同联系,彼此之间因劳作合同所发生的权力责任联系并未停止或归于消除。之前的“免除劳作合同”意思已被之后的“保持劳作联系”行为自我否定。
因而,自2008年5月8日后,梁某等人告诉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意思表明或行为,已不具效能。明显,梁某等人提出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恳求,因不具备“免除劳作合同”的现实条件而不能得到法令的支撑。 所谓劳作合同的停止,是指劳作合同依法收效后,因呈现法定景象而导致劳作合同的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停止。 据此,公司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三条和《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作合同期满,劳作合同停止”的规则,因劳作合同期满告诉梁某等人到期停止,是完全符合法令规则的。
劳作者根据《劳作法》第三十二条或《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劳作合同免除权时,应当采用下列相关办法、技巧和留意事项:
1、用人单位具有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损害劳作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现实及相关根据;
2、以书面办法告诉和恰当办法有用送达用人单位,并保存相关根据;
3、在书面告诉中,应当清晰奉告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时刻;
4、劳作合同免除后,彼此之间的权力责任因而停止或归于消除,劳作者无须实行供给劳作的责任,用人单位也无须实行付出劳作报酬和其他责任;
5、因免除劳作合同所发生的相关权力,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述。
根据法令规则和劳作用工处理实践,劳作者离任,除劳作合同停止外,不外乎下例三种景象:
一是两边 在劳作争议胶葛中,因劳作者离任而引发的数量占有恰当的份额。司法(包含裁定)实践中,劳作者离任原因往往成为案子的争议焦点,并且,直接触及劳作者的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告诉免除劳作联系,包含书面办法告诉和口头办法告诉;
三是劳作者告诉免除劳作联系,包含书面办法告诉和口头办法告诉。
明显,不同之景象,直接联系到劳作者不同的权益,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每个劳作者遍及关怀的问题,更是困惑和难以处理问题。在此,听讼网小编仅就用人单位或劳作者单独免除劳作联系景象,结合亲历的相关实例,谈谈自己点滴和浅显有关职工“离任维权”之办法、技巧和留意事项,期望能为职工维权之路敞开一道经历之门,并和各位同仁商讨。
[事例一] 2003年11月13日,粟某入职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子工程师作业,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7年6月14日,公司以口头办法解雇粟某,且无正当理由。15日,粟某根据公司的要求处理交代,但因公司本日下午至18日随团组织旅行,未处理完交代手续;粟某于16日(周六)脱离公司。20日,公司旅行完毕后,粟某要求公司结算付出薪酬及经济补偿金等,并处理完交代手续;22日,公司结算并付出粟某薪酬2147元及社保补助6000元,粟某依照公司的要求出具了字据(或“收条”)。在字据中,粟某仅写明自己于“2007年6月16日离任”,未写明“离任原因”等内容。因为公司不予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粟某提起劳作争议裁定恳求。但粟某的恳求未能得到支撑。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负有举证职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成果。”粟某在裁定或诉讼中,因对自己提出的“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裁定恳求或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因没有根据证明公司解雇的现实,因而,导致自己应该取得的经济补偿权益未能得到裁定和诉讼的支撑。
针对用人单位以口头办法解雇劳作者的景象,劳作者应当采用下列办法和技巧获取根据和保全根据,并应留意相关事项:
1、与用人单位洽谈处理。在洽谈处理过程中,应当留意获取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以及免除劳作合同的时刻、原因或理由,为洽谈不成时提起裁定或诉讼时搜集、全保根据作预备。
2、用书面办法向用人单位提出相关问题。一般状况使用信函或电报办法提出,内容包含: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办法告诉解雇的现实、自己提出的贰言、自己的各项权力建议等,并保存根据内容。
3、及时向相关组织、部分投诉、信访。投诉时,应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告诉办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状况全面、客观地挂号存案,并保存好投诉、信访凭证。
4、获取录音资料。经过与对方攀谈、通话等途径获取相关与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告诉办法免除劳作合同的录音根据。
5、提出劳作争议裁定恳求。在获取相关有利根据资料后,便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提出裁定恳求。
[事例二] 郑某于2006年10月4日入职深圳市××通讯技能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师岗位作业,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7年10月9日,公司以郑某“不适应公司”为由提出免除劳作联系,本日,郑某依照公司要求处理离任、交代手续,并填写《职工辞工(退)表》。其间,郑某在“辞工(退)原因”栏内填写了“职工不适应公司”并签名。之后,郑某因要求公司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未果,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并提出诉讼。成果,郑某的恳求均未得到支撑。 本案郑某未能有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在于过错的填写了《职工辞工(退)表》的相关内容,使本来由公司解雇的现实,变成了由郑某自己辞工的现实。
劳作者在填写类似于本案此类表格时,除了留意相关内容外,其它方面的办法、技巧及留意事项与[事例一]相同。
[事例三] 梁、孙某等六人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部分主管、组长或工程师岗位职工,别离于1998年至2007年入职,最终一份劳作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31日到期。2008年5月7日,梁某六人以公司未付出足额加班费和未依法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用特快专递办法书面告诉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免除劳作合同,一起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但是,2008年5月8日至20日,梁某几人仍持续在公司正常作业。至2008年5月20日,公司向梁某六人宣布《停止劳作合同告诉书》,奉告其在劳作合同期满之日停止,不再续签定劳作合同,要求他们自2008年5月20日起处理交代、结算等离任手续,薪酬结算至劳作合同期满之日,并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各付出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日,梁某六人处理了离任等手续,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本案在劳作争议裁定中,公司方提出了“本案应归于劳作合同停止景象,而不归于劳作合同免除景象”的定见,引起了裁定员的满足注重,尽管,本案未作出判决成果,但已使案子争议杂乱化了。笔者信任,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该会采用上述定见! 《劳作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供给劳作保护或许劳作条件,或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或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所谓劳作合同免除,是指劳作合同有用建立之后,因为两边或单独的意思以及法令法规的规则,使劳作合同联系提早归于消除的行为。 笔者以为,2008年5月7日,梁某等人尽管以公司未付出足额加班费和未依法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于2008年5月8日免除劳作合同的意思表明。但现实上,梁某等人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后,因为仍与公司保持着原劳作合同联系,彼此之间因劳作合同所发生的权力责任联系并未停止或归于消除。之前的“免除劳作合同”意思已被之后的“保持劳作联系”行为自我否定。
因而,自2008年5月8日后,梁某等人告诉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意思表明或行为,已不具效能。明显,梁某等人提出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恳求,因不具备“免除劳作合同”的现实条件而不能得到法令的支撑。 所谓劳作合同的停止,是指劳作合同依法收效后,因呈现法定景象而导致劳作合同的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停止。 据此,公司根据《劳作法》第二十三条和《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作合同期满,劳作合同停止”的规则,因劳作合同期满告诉梁某等人到期停止,是完全符合法令规则的。
劳作者根据《劳作法》第三十二条或《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劳作合同免除权时,应当采用下列相关办法、技巧和留意事项:
1、用人单位具有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损害劳作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现实及相关根据;
2、以书面办法告诉和恰当办法有用送达用人单位,并保存相关根据;
3、在书面告诉中,应当清晰奉告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时刻;
4、劳作合同免除后,彼此之间的权力责任因而停止或归于消除,劳作者无须实行供给劳作的责任,用人单位也无须实行付出劳作报酬和其他责任;
5、因免除劳作合同所发生的相关权力,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