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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入股及股权转让的营业税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7:17

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半途转让股权的行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则:“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纳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纳税方法从头作出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则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依照这种政策规则,纳税人对拟预备出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能够采纳先出资入股(本文所指的出资方法均指参加承受出资方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即可容易躲避税收。比方A公司拟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这幢大楼开发本钱及费用总计1000万元,经评价,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B公司有意置办这幢大楼用于开办酒店。正常操作过程是A公司以市场价格1800万元出售这幢大楼,B公司以1800万元买入。此刻,A公司出售不动产应纳的税金及附加为(不考虑核算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按“出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核算交纳营业税1800×5%=90(万元);应纳城市保护建造税90×7%=6.3(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90×3%=2.7(万元),应纳当地教育费附加90×1%=0.9(万元),合计9.9万元。综上核算,即A公司出售该幢大楼需求交纳99.9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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