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雇惹官司 员工上诉获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7:04来源于《人才市场报》2009年1月20日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硕士 温明律师案情1:2004年7月7日,姚先生进入上海一家木业公司作业,两边于2005年7月1日签定了《劳作合同书》,约好:合同期限为2004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止,其间2004年7月7日至10月6日为试用期;姚先生担任出产厂长岗位,月薪为1.6万元等事项。2007年1月4日,木业公司以姚先生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姚先生于当日收到《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后脱离公司。过后,姚先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吊销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付出相应薪酬。因两边均不服裁定判决,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庭审中,姚先生诉称,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期限为3年。2007年1月4日,木业公司不合法免除了与自己的劳作合同。恳求判令木业公司:1、付出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的加班薪酬18.73万余元;2、付出2007年1月4日至劳作合同到期日止的薪酬。木业公司辩称,因在作业中,姚先生对总司理要求查询的事情敷衍了事,要求其拟定作业计划相应不理,推迟汇报作业等,以为姚先生除未实行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职责外,还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免除了两边的劳作合同。姚先生不存在加班,一切费用在姚先生脱离时均已结清。因对裁定判决不服,亦提申述讼,现恳求判令承认公司作出的免除劳作合同决议合法。审理中,法院查明,2006年7月起,姚先生的月薪酬规范调整为25100元。2007年1月公司发放姚先生3天的薪酬3685元。2008年8月,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作合同胶葛案作出一审判决,吊销上海某木业公司于2007年1月4日作出的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木业公司应向姚先生付出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7月6日的薪酬15.4万余元。 -------------------------------------------------------------------------------------------案情2:1987年7月索女士进入上海某光通信公司作业。1995年末,公司与其他公司出资组成建立一光缆公司。1996年3月21日起,索女士和光缆公司屡次签定劳作合同,先后担任公司的财政副司理和司理。两边最终一份劳作合同签定于2007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合同约好根本薪酬总额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由公司直接发放,另一部分经过上海外服公司发放。2008年6月19日,索女士接到公司的书面告诉,称因她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调和合作,根据公司大局办理的考虑,决议于2008年6月30日与她免除劳作合同。2008年7月8日索女士恳求了劳作裁定,要求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0万元、代通金3.1万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加班薪酬及未运用的公休补偿金算计6.9万元,并付出25%的经济补偿金1.7万元。裁定委于9月11日判决,公司付出索女士免除劳作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61.9万元及2008年年度假薪酬人民币1421.18元。索女士和公司均不服裁定判决,分别向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述,法院对两案兼并审理。审理中,光缆公司供给客户催款告诉、电缆公司的状况证明等,以证明索女士在作业中不能很好地与各部门合作,导致客户及出资单位不满。索女士以为,电缆公司及光通信公司系光缆公司出资方,所提交的依据构成于两边争议发作之后,其内容与现实不符,且催款告诉触及财政流程,而非自己职责。杨浦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光缆公司付出违法免除索女士劳作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79.2万元。 温明律师分析:这两起案子都是公司免除职工而引发的诉讼争议。社会上由于公司违法免除而引发的劳作胶葛十分多,关于这类案子最直接的救助办法便是恳求要求吊销公司免除劳作联系的决议,并能够要求公司付出康复劳作联系期间的薪酬。可是假如职工不愿意与公司再坚持劳作联系的,也能够恳求裁定或法院要求确定公司的免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事例一中的姚先生运用的便是上述第一种恳求救助的办法,而事例二中的索女士适用的是第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