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20:00
出票亦称发票。《收据法》第二十条规则:“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收据并将其交给给收款人的收据行为。”依此规则,出票实践包含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依照收据法的规则作成收据,即在原始收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给收据,行将作成的收据交给给别人占有。这两者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依据《收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则,汇票的出票人在为出票行为时,有必要与付款人具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而且具有付出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得银行或许其他收据当事人的资金。因为汇票是出票人托付付款人向持票人付出收据金额的一种委付证券,故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必要存在实在的付出托付联系,即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必要存在事实上的资金联系或许其他的债权债务联系。与此同时,出票人在出票时,有必要保证在汇票不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有必要具有满足的清偿才能。《收据法》着重汇票的签发,有必要给付对价,即出票人不得与其他当事人彼此勾结,使用签发没有对价的承兑汇票,经过转让、贴现来骗得银行或其他收据当事人的资金。因为收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因而,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等债务人仍应依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当收据职责。
一是出票人依照收据法的规则作成收据,即在原始收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给收据,行将作成的收据交给给别人占有。这两者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依据《收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则,汇票的出票人在为出票行为时,有必要与付款人具有实在的托付付款联系,而且具有付出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得银行或许其他收据当事人的资金。因为汇票是出票人托付付款人向持票人付出收据金额的一种委付证券,故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必要存在实在的付出托付联系,即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必要存在事实上的资金联系或许其他的债权债务联系。与此同时,出票人在出票时,有必要保证在汇票不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有必要具有满足的清偿才能。《收据法》着重汇票的签发,有必要给付对价,即出票人不得与其他当事人彼此勾结,使用签发没有对价的承兑汇票,经过转让、贴现来骗得银行或其他收据当事人的资金。因为收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因而,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等债务人仍应依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当收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