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夫妻离婚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0:18
夫妻两边申述离婚前所达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的约好,有以下几个特色:
①均在夫妻两边自愿的根底上缔结;
②均没有违背婚姻法的准则和具体规则;
③协议的意图均是处理离婚后的产业归属和子女抚育问题。
有观念以为,这种协议的收效以夫妻离婚为条件,在两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获得离婚证书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收效,对两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
自己以为,婚姻是家庭的根底,不是男女两性的恣意结合,夫妻两边应当按照法令的规则承当相应的责任并享用相应的权力。我国合同法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明显,有关婚姻联系的协议是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则的。因而,在婚姻法没有对该种协议的性质和效能做出规则的前提下,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和规则来解说该种协议的性质和效能,并不契合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力。该种协议不属于夫妻产业约好的领域,不是夫妻两边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共同产业归属的约好,一方当事人申述离婚时要求以此作为切割产业、子女抚育的根据的,法院应不予支撑。可是,该种协议有可能是夫妻处理相关问题的底线,假如法院裁判成果大大超越该底线,可能会导致两边矛盾激化。因而,法院在处理此类胶葛时,能够将此类协议作为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的参阅。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