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怠于行使担保物权 保证人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4:07【案情】2007年6月9日,强华公司以购买出产质料为由,向某农业银行请求告贷20万元,告贷期限为一年。两边为此签定了告贷合同和典当合同,由强华公司将其评价价值为25万余元的机械设备作为告贷典当物,并办理了典当物登记手续。同日,该农业银行又与担保人李某签定了一份确保合同,约好由担保人李某对强华公司的20万元告贷承当连带职责确保。合同签定后,当日强华公司从农业银行获得了告贷。但告贷到期后,强华公司未偿还农业银行告贷本息。2008年9月间,担保人李某在得知强华公司未偿还20万元告贷的情况下,会同农业银行的有关领导,找到强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要其还款,但强华公司仅偿还了该告贷至2008年9月30日止的利息,其他告贷本金及利息一向未还。现典当物评价价缺乏10万元。农业银行决议起诉至法院,要求强华公司偿还告贷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但担保人李某以为,农业银行对典当物权未及时行使,确保人的确保职责能够革除。【分析】本案涉及到处理关于同一债款既有确保人的确保又有债款人供给物的典当时,怎么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即物的担保优先适用于人的担保。本案中,强华公司用自己的机械设备作为典当物建立典当,应首要用于清偿农业银行的债款,只要在典当物不能悉数满意债款时,确保人李某才应承当剩下部分的清偿职责。《担保法》作出这样规则的意图是在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首要处理该物清偿债款,然后再要求确保人承当剩下部分的职责,以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而农业银行在告贷逾期经屡次向强华公司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持听任情绪,不及时行使对典当物(即强华公司评价价为25万余元的机械设备)的担保权,导致该典当物的实践价值大为削减,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范围内革除确保职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债款人在主合同实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许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款人抛弃部分或许悉数物的担保。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范围内减轻或许革除确保职责”之规则,因为强华公司欠农业银行的告贷到期后,农业银行在告贷逾期经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对债款的实行持听任情绪,未及时行使担保物权,应视为农业银行对典当物担保权的抛弃,相应地应依法革除或减轻担保人李某的确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