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定持股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2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批改)
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股票发行与买卖办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许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取得的赢利归公司一切。前款规则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持有本公司股份办理的告诉(1996年4月22日)
各上市公司:为遵循和履行《公司法》,标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含因为公司送配股而添加的股份。
二、各上市公司须在定时陈述(中期陈述、年度陈述)中陈述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状况,包含持股数量、变化状况、变化原因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在离任六个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证券买卖所须采纳必要的技术性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确定;对离任六月后欲出售持股份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买卖所供给其不再任职的证明。
五、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