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2:35货品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给运送的货品运送到约好地址,托运人或许收货人付出运送费用的合同。原意见所指货品运送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品运送合同。
一、货品运送合同的特别性
(一) 合同主体的特别性
1、 承运人:供给运送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有相应的运送工具;
2、 托运人:可所以货品的所有人,也可所以货品所有人托付的运送代理人或许货品保管人;
3、 收货人:虽未参加运送合同的缔结,可是运送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纳货品的权力的一起,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如及时提货、付出运费、负查验职责等。
(二) 合同方法的特别性
运送合同一般是规范合同,基本方法有托运单或许货品运单,当事人也能够经过签定详细的书面合同清晰各自的权力、职责。
(三) 合同改变、免除条件的特别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独的合同改变、免除权,但对改变、免除合同形成的丢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补偿。
(四) 运送合同的不得回绝性
从事公共运送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位置以及其供给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回绝托运人一般、合理的运送要求。
(五) 法令适用的特别性
因为运送职业的特别危险,法令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别维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力和职责有专门的法令、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准则。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送方法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申述与其签定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丢失发作区段的承运人列为一起被告;
(三)托运人的差错形成多式联运运营人丢失的,即便托运人现已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好坏联系人,可列为案子第三人。
三、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补偿职责
1、 归责准则:承运人承当货品损害补偿职责不以片面上是否存在差错为要件,而仅以货品在运送过程中发作毁损、灭失为要件,采纳严厉职责准则。
承运人证明货品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品自身的天然性质或许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差错形成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2、 举证职责: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送合同联系,以及货品在运送过程中发作毁损、灭失承当举证职责;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则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