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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10)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2:49
甲与乙公司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约好:“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给房子和房子运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子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给房子但未当即交给房子运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实行抗辩权而拒不付出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彻底实行责任
B.甲不该行使先实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给房子运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建议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实行责任
D.甲不能行使先实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责任与乙公司交给房子运用说明书不构成主给付责任对应联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过错,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实行抗辩权的规则。这儿说到的“债款”,首先应为主给付责任。但在从给付责任的实行与合同意图的完成具有密切联系时,应以为它与主给付责任之间有牵连联系,可发生先实行抗辩权。本案中,交给房子为主给付责任,交给房子运用说明书为从给付责任,且该从给付责任的实行与合同意图的完成没有密切联系。因而,甲不能行使先实行抗辩权。
选项B过错。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实行责任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给首期房款,乙公司交给房子和房子运用说明书,后甲再交给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子过户给甲。甲以乙公司未当即交给房子运用说明书为由回绝付出二期房款,在此次序中,甲是后实行责任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C过错。《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二)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五)法律规则的其他景象。本案中,乙未向甲交给房子运用说明书,不构成对首要债款的不实行。因而,甲不能建议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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