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管制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7:54
控制,是我国的首创,是指约束罪犯必定期限的人身自在,但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履行的惩罚办法。可是,从现在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来看,控制的存在和开展面对一系列的窘境。首要表现在:
(一)控制的存在不利于惩罚系统的协调性
控制是约束罪犯必定期限人身自在的惩罚办法,在主刑中是最轻的刑种。它归于约束人身自在的自在刑,期限也是较短的,可是其期限却比其更种的拘役要长。因为控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越3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越1年。依据拘役1日折抵控制2日的规则,将控制折算为拘役的刑期后仍是比拘役的起点刑期和最高刑期要长。
(二)实践中控制适用的比较极低
尽管现在刑法有80多个条文、110多个罪名规则了控制,约占罪名总数的1/4,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控制适用的比较极低。据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计算公报的数字,2003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分的合计730355人,其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34927人,占18.47%;判处控制的有11508人,占1.58%;单处附加刑的有14275人,占1.95%
据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计算公报的数字,2004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分的合计752241人,其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54429人,占20.53%;判处控制的有12553人,占1.67%;单处附加刑的有16538人,占2.20%
据2005年全国法院司法计算公报的数字,2005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分的合计829238人,其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84366人,占22.23%;判处控制的有14604人,占1.76%;单处附加刑的有19575人,占2.36%
从三年的情况来看,判处控制的人数都不到悉数给予刑事处分的总人数的2%,并且均低于单处附加刑、适用缓刑的份额。为什么如此低的份额,其存在的实践根底又安在?
(三)控制履行困难,特别是在偏僻的乡村和山区
控制是不予关押的惩罚办法。罪犯被判处控制后,不是收监履行、掠夺人身自在,而是由公安机关在监外履行,由社会调查。当一个罪犯被判处控制后,实践履行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偏僻的乡村和山区,其履行就愈加困难,公安机关对其的监督也只要流于形式。
(四)控制的存在不能战胜不同自在刑并罚发作的窘境
控制的存在不能战胜在实施数罪并罚时,判处控制和判处拘役或许判处控制和判处有期徒刑怎么实施并罚的问题。不同有期自在刑怎么并罚,有理论上有吸收说、折算说、别离履行说、折衷说、按份额别离履行部分刑期说、有约束的酌情别离履行说,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2月16日、1958年4月7日、1963年7月27日、1981年7月27日的屡次复函中重复指出:控制的性质与拘役、有期徒刑不同,归于不同刑种,不能换算,应领先履行有期徒、拘役,在履行结束后,再履行控制。可是别离履行是社会效果显着值得认真思考。
(五)控制的发作具有特别的历史背景及其特别的适用目标
控制在我国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存在,可是“控制作为一种惩罚,开始只对某些反革命分子和贪婪分子适用,后来也逐渐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建国后一个时期,控制在我国曾既作为惩罚,又作为行政处分而存在过,因此法院和公安机关均可加以适用,这就不免会使控制的适用发作紊乱现象。尽管1956年国家就正式清晰控制只能由法院判定适用,但实践中这种紊乱并未彻底铲除。特别是‘文革’期间,公安机关,乃至某个工作组、专案组、驻对干部都可以随意宣告对公民实施控制,并且没有期限约束,严峻侵略公民人身权力,也损害了控制的效果
(六)查看机关对控制履行的监督没有真实行使
长期以来,查看机关尽管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惩罚的履行行使查看监督权,可是因为控制是开放性惩罚,查看机关的监督首要的对监所打开的,对不在监所服刑的控制罪犯来讲,查看机关既不能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在正确履行职责,也不能监督罪犯实践服刑的情况,包含其应当享用的权力是否遭到了侵略。
(一)控制的存在不利于惩罚系统的协调性
控制是约束罪犯必定期限人身自在的惩罚办法,在主刑中是最轻的刑种。它归于约束人身自在的自在刑,期限也是较短的,可是其期限却比其更种的拘役要长。因为控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越3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越1年。依据拘役1日折抵控制2日的规则,将控制折算为拘役的刑期后仍是比拘役的起点刑期和最高刑期要长。
(二)实践中控制适用的比较极低
尽管现在刑法有80多个条文、110多个罪名规则了控制,约占罪名总数的1/4,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控制适用的比较极低。据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计算公报的数字,2003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分的合计730355人,其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34927人,占18.47%;判处控制的有11508人,占1.58%;单处附加刑的有14275人,占1.95%
据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计算公报的数字,2004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分的合计752241人,其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54429人,占20.53%;判处控制的有12553人,占1.67%;单处附加刑的有16538人,占2.20%
据2005年全国法院司法计算公报的数字,2005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分的合计829238人,其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84366人,占22.23%;判处控制的有14604人,占1.76%;单处附加刑的有19575人,占2.36%
从三年的情况来看,判处控制的人数都不到悉数给予刑事处分的总人数的2%,并且均低于单处附加刑、适用缓刑的份额。为什么如此低的份额,其存在的实践根底又安在?
(三)控制履行困难,特别是在偏僻的乡村和山区
控制是不予关押的惩罚办法。罪犯被判处控制后,不是收监履行、掠夺人身自在,而是由公安机关在监外履行,由社会调查。当一个罪犯被判处控制后,实践履行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偏僻的乡村和山区,其履行就愈加困难,公安机关对其的监督也只要流于形式。
(四)控制的存在不能战胜不同自在刑并罚发作的窘境
控制的存在不能战胜在实施数罪并罚时,判处控制和判处拘役或许判处控制和判处有期徒刑怎么实施并罚的问题。不同有期自在刑怎么并罚,有理论上有吸收说、折算说、别离履行说、折衷说、按份额别离履行部分刑期说、有约束的酌情别离履行说,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2月16日、1958年4月7日、1963年7月27日、1981年7月27日的屡次复函中重复指出:控制的性质与拘役、有期徒刑不同,归于不同刑种,不能换算,应领先履行有期徒、拘役,在履行结束后,再履行控制。可是别离履行是社会效果显着值得认真思考。
(五)控制的发作具有特别的历史背景及其特别的适用目标
控制在我国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存在,可是“控制作为一种惩罚,开始只对某些反革命分子和贪婪分子适用,后来也逐渐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建国后一个时期,控制在我国曾既作为惩罚,又作为行政处分而存在过,因此法院和公安机关均可加以适用,这就不免会使控制的适用发作紊乱现象。尽管1956年国家就正式清晰控制只能由法院判定适用,但实践中这种紊乱并未彻底铲除。特别是‘文革’期间,公安机关,乃至某个工作组、专案组、驻对干部都可以随意宣告对公民实施控制,并且没有期限约束,严峻侵略公民人身权力,也损害了控制的效果
(六)查看机关对控制履行的监督没有真实行使
长期以来,查看机关尽管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惩罚的履行行使查看监督权,可是因为控制是开放性惩罚,查看机关的监督首要的对监所打开的,对不在监所服刑的控制罪犯来讲,查看机关既不能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在正确履行职责,也不能监督罪犯实践服刑的情况,包含其应当享用的权力是否遭到了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