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直面死刑复核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20:44

一、导言:“枪下留人”案引发对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视
2002年4月29日,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检、法、武警,全副武装,枕戈待旦,对因成心杀人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的犯罪人董伟履行枪决的时刻现已进入最终的倒计时。但是就在间隔正式履行死刑仅有4分钟的时分,延安市法院忽然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电话告诉,死刑暂缓履行,案子需求复核。由此引发了这起颤动全国的“枪下留人”案。复核仍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陕西省高院在复核本案中,以为事实清楚,决议不公开审理并维持原判。“枪下留人”令下达130天后董伟受刑。
“枪下留人”案因其高度戏剧性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但人们的重视很快就逾越了案子自身,从董伟一案所凸现出的我国司法体系的缝隙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广泛的讨论。董伟一案反映出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死刑复核程序的虚置化、形式化,但陕西高院在最高院指令下再次复核的程序和成果相同令人绝望:不开庭审判,控辩两边无权介入,使终审程序备受责备。程序设置的不公正、不合理带来人们对实体成果的质疑,草率对待的不仅是个别的生命,更是人们对法制的信赖。现在判定已定,死刑已行,再来讨论董伟一案有何隐情,好像含义不大,但该案留给人们尤其是法令人的考虑无疑至深。
二、死刑复核程序开展的前史回忆
死刑因其极点的严酷性和不行回复性,向来遭到严峻的约束和操控。现在世界上已有109个国家废弃了死刑,我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坚持不废弃死刑,但要从严操控死刑的适用以及少杀、慎杀、避免错杀的方针。这一方针在实践中的体现是我国不仅在实体法上对死刑的适用进行约束,并且在程序法上也做出了特别的规则,这便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二审终审的破例,关于死刑案子,除了要通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外,还必须通过死刑复核这一特别程序进行复查。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权,包含死刑当即履行的核准权和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核准权。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规则死缓核准权归属高级人民法院,虽然在审判实践中,对死缓也是要严峻操控运用,但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究竟不同于死刑当即履行,在二者之间横亘着生与死的严重边界,因为死缓具有延期两年履行的地步,所以它并不具有死刑当即履行的那种极点严峻性和不行拯救性,所以法令将死缓的核准权赋予高级人民法院掌握,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关于减轻最高法院的作业担负,进步作业效率,及时处理这部分案子,以及更好的发挥高院的效果,都是有利的[01].所以,关于死缓核准权问题,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都不存在争议,但死刑当即履行的核准权的归属则一向成为人们争辩的焦点。建国以来,我国在死刑当即履行的核准权问题上几经改变: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则,死刑案子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其间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子的终审判定和裁决,假如当事人不服,能够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基层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子的判定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子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当事人不上诉,不请求复核,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履行。死刑案子的复核和核准权依据不同状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起行使,这在其时基层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判处死刑的状况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才有核准权,要求是适当高的1956年往后,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严重改变。依据这种状况,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往后凡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案子,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或核准。这样,死刑当即履行的案子的核准权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地各级人民法院不再具有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核准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