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对夫妻共同财产又是怎么确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0:00
网友发问:
现有一些有关离婚方面的问题向您咨询以下:请问对现实婚姻的确认是怎样的?若老公犯重婚罪,妻子要求离婚时,法律上对有关产业的分配是否有方法。别的,请问对夫妻一起产业是怎样确认的,谢谢!
律师答复:
一.关于现实婚姻;新婚姻法有提及现实婚姻,但1989年最高法院有以下规则。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实施之前,未办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院条件,可确认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认不合法同居联系。
2.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实施之后,未办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认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认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成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
二.有关夫妻一起产业的问题答复如下:
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
(一)薪酬、奖金;
(二)出产、运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
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三.离婚是由对方差错形成的,在切割夫妻一起产业应照料无差错方。另新婚姻法规则,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现有一些有关离婚方面的问题向您咨询以下:请问对现实婚姻的确认是怎样的?若老公犯重婚罪,妻子要求离婚时,法律上对有关产业的分配是否有方法。别的,请问对夫妻一起产业是怎样确认的,谢谢!
律师答复:
一.关于现实婚姻;新婚姻法有提及现实婚姻,但1989年最高法院有以下规则。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实施之前,未办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院条件,可确认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认不合法同居联系。
2.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实施之后,未办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认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认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成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
二.有关夫妻一起产业的问题答复如下:
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
(一)薪酬、奖金;
(二)出产、运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
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三.离婚是由对方差错形成的,在切割夫妻一起产业应照料无差错方。另新婚姻法规则,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