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的确定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21:21
【案情】
2011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告贷人民币100万元,约好告贷时刻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金钱本金和利息都未偿还分文。2013年 1月1日,谢某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偿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11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另,2011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为4.86%。
【不合】
本案因假贷两边对告贷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好,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认,有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核算。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24条规则“告贷两边因利率约好发作争议,假如约好不明,又不能证明的,能够对比银行同类告贷利率计息。”
第二种定见:与告贷期内利率相同核算,理由是依当然解说办法,告贷期限内需要付出约好利息,告贷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付出利息。
第三种定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核算,理由是有约好从约好,无约好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核算。
【分析】
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告贷利率不能违反国家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则:天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约好付出利息的,告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约束告贷利率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第六条规则:民间假贷利率不能超越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超越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假贷联系发作时,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4.86%÷12×4=1.62%。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两边约好利息为月息2.4分,超越0.78分,对超越的利息部分,法令不予保护,故本案告贷期内的利息应确认为月息1.62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便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
逾期利息,是指告贷人不依照合同的约好偿还告贷的超期罚息。逾期利息相关于逾期告贷而言,逾期告贷是指告贷人未按告贷合同的约好期限返还给告贷人金钱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则,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承当违约责任的方法包含返还告贷本金、付出合同约好的告贷期间的利息及付出告贷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依照合同约好期限给付债权人金钱的行为,同逾期告贷相同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当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便是不按合同的约好给付金钱的超期罚息。对告贷合同来说,逾期告贷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便是逾期利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告贷怎么核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告贷利息的规范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归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已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赏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告贷利率有关问题的告诉》规则:2004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告贷合同载明的告贷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此告诉也能够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告贷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告贷利息,显着带有处分性质。
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00)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件,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规范是:“在告贷合同载明的告贷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核算规范也应是本案核算逾期利息的规范。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告贷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认为月息1.62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两边告贷合同“约好”的利息,即 “合同载明的告贷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2.42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2.4分付出逾期利息,没有违反法令的规则,故应依法予以支撑。
2、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假贷纠纷案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社会安稳的告诉》第六点规则:当事人仅约好借期内利率,未约好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建议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撑。
3、从所有权的视点考虑,利息是根据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好期间内仍是在其之外,它都是钱银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力。换句话说,逾期利息对错给不行的,即便没有约好(除非所有权人抛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体现视为原告贷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天然连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稳当的。
2011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告贷人民币100万元,约好告贷时刻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金钱本金和利息都未偿还分文。2013年 1月1日,谢某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偿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11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另,2011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为4.86%。
【不合】
本案因假贷两边对告贷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好,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认,有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核算。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24条规则“告贷两边因利率约好发作争议,假如约好不明,又不能证明的,能够对比银行同类告贷利率计息。”
第二种定见:与告贷期内利率相同核算,理由是依当然解说办法,告贷期限内需要付出约好利息,告贷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付出利息。
第三种定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核算,理由是有约好从约好,无约好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核算。
【分析】
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告贷利率不能违反国家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则:天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约好付出利息的,告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约束告贷利率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定见》第六条规则:民间假贷利率不能超越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的四倍,超越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假贷联系发作时,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4.86%÷12×4=1.62%。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两边约好利息为月息2.4分,超越0.78分,对超越的利息部分,法令不予保护,故本案告贷期内的利息应确认为月息1.62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便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
逾期利息,是指告贷人不依照合同的约好偿还告贷的超期罚息。逾期利息相关于逾期告贷而言,逾期告贷是指告贷人未按告贷合同的约好期限返还给告贷人金钱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则,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承当违约责任的方法包含返还告贷本金、付出合同约好的告贷期间的利息及付出告贷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依照合同约好期限给付债权人金钱的行为,同逾期告贷相同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当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便是不按合同的约好给付金钱的超期罚息。对告贷合同来说,逾期告贷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便是逾期利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告贷怎么核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告贷利息的规范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归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已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赏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告贷利率有关问题的告诉》规则:2004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告贷合同载明的告贷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此告诉也能够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告贷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告贷利息,显着带有处分性质。
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00)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件,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规范是:“在告贷合同载明的告贷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核算规范也应是本案核算逾期利息的规范。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告贷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认为月息1.62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两边告贷合同“约好”的利息,即 “合同载明的告贷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2.42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2.4分付出逾期利息,没有违反法令的规则,故应依法予以支撑。
2、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假贷纠纷案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社会安稳的告诉》第六点规则:当事人仅约好借期内利率,未约好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建议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撑。
3、从所有权的视点考虑,利息是根据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好期间内仍是在其之外,它都是钱银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力。换句话说,逾期利息对错给不行的,即便没有约好(除非所有权人抛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体现视为原告贷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天然连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稳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