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退侦还可以批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7:27
咱们知道,拘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峻的强制措施,直接掠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自在,需求检察院进行同意,由公安机关履行。那么,二次退侦还能够批捕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只需满意同意拘捕条件的,就能够批捕。
拘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许被告人施行阻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躲避侦办、申述、审判或许发作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掠夺其人身自在的一种强制措施。
为了避免拘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则:对有依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能够拘捕。
拘捕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有依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3.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契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足以避免其损害社会的,即无拘捕必要,不该拘捕。
拘捕的施行程序:
1、现在在我国只要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关于任何公民的拘捕,除法院决议拘捕的以外,有必要经检察院同意。
2、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概由公安机关履行。履行拘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履行拘捕时,有必要向被拘捕人出示拘捕证,并责令被拘捕人在拘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情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1日至4日。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
3、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同意或决议拘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关于发现不该当拘捕的,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许当即开释。当即开释的,应当发给开释证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拘捕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或所在单位。不方便告诉的,应将不告诉的原因在檀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捕时,应当告诉被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然后确保拘捕使命的顺利完成。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的案子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决议拘捕的规则(试行)》的补充规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办监督部分经检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拘捕定见的,分担侦办监督作业的副检察长应当寻求分担侦办作业的副检察长的定见,定见共同的,作出不予拘捕决议;定见不共同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议。
只需满意同意拘捕条件的,就能够批捕。
拘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许被告人施行阻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躲避侦办、申述、审判或许发作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掠夺其人身自在的一种强制措施。
为了避免拘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则:对有依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能够拘捕。
拘捕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有依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3.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契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足以避免其损害社会的,即无拘捕必要,不该拘捕。
拘捕的施行程序:
1、现在在我国只要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关于任何公民的拘捕,除法院决议拘捕的以外,有必要经检察院同意。
2、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概由公安机关履行。履行拘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履行拘捕时,有必要向被拘捕人出示拘捕证,并责令被拘捕人在拘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情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1日至4日。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
3、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同意或决议拘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关于发现不该当拘捕的,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许当即开释。当即开释的,应当发给开释证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拘捕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或所在单位。不方便告诉的,应将不告诉的原因在檀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捕时,应当告诉被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然后确保拘捕使命的顺利完成。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的案子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决议拘捕的规则(试行)》的补充规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办监督部分经检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拘捕定见的,分担侦办监督作业的副检察长应当寻求分担侦办作业的副检察长的定见,定见共同的,作出不予拘捕决议;定见不共同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