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6:43关于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歇息期间的薪酬核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则得非常细心,意图是为了保证员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因而,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批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批改草案》一向沿用至今。
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作局关于加强企业员工疾病度假办理,保证员工疾病度假期间日子的告诉》(沪劳保发(95)83号)再度重申了上述文件的规则及实施细则。文件规则得很细,有些人事司理觉得执行起来很烦琐。本文在此予以概述。首先要清晰的概念是,员工薪酬(严厉意义上应界说为“员工薪酬性收入”)为员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薪酬的70%。据此,员工日薪酬(即“日薪酬性收入”)为“实得薪酬×70%÷20。92(天)”。其次,病假薪酬的核算,先按度假时刻(以6个月)为规范区分,再按员工接连工龄划档。
详细核算方法为:员工患病度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度假薪酬核算:接连工龄<2年者:病假日薪酬按员工日平均薪酬的60%计发;接连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薪酬按员工日平均薪酬的70%计发;接连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薪酬按员工日平均薪酬的80%计发;接连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薪酬按员工日平均薪酬的90%计发;接连工龄≥8年者,病假日薪酬按员工日平均薪酬的100%计发。值得留意的是,接连度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歇息日的,应予以除掉。员工患病度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核算:接连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薪酬按员工月薪酬收入的40%计发;接连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薪酬按员工月薪酬收入的50%计发;接连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薪酬按员工月薪酬收入的60%计发。应留意的是,患病罢工6个月以上的员工,如收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员工月平均薪酬40%者,应按40%的规范计发,但不能高于该员工月薪酬。
除此之外,还应一起契合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沪劳保发(2000)14号文《关于本市企业员工疾病度假薪酬或疾病救济费最低规范的告诉》的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企业付出员工疾病度假期间的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员工最低薪酬规范的80%”(其实,劳作部早在1995年就已有此规则,详见劳部发(95)309号文第59款);而依照沪劳保综发(1999)69号文《关于进步本市企业员工月最低薪酬规范和实施最低小时薪酬规范的告诉》的规则:“从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员工最低薪酬规范进步为每月423元/人”,由此可知,任何收取疾病救济金的员工,其薪酬最低不能低于423×80%=338。40元,并且,“应由员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赋闲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不该包含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员工交给“四金”。
此外还须阐明的是,不管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需未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企业就应根据上述准则行事。当然,假设企业有优于上述准则的规则,那就愈加表现“以人为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