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21: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查看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处理局:
为进一步标准社区纠正作业,加强和立异特别人群处理,依据中心关于深化司法体系和作业机制变革的整体布置,在深化调研证明和广泛寻求定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拟定了《社区纠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仔细贯彻实行。关于实施状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别离及时陈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查看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依法标准实施社区纠正,将社区纠正人员改造成为遵法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则,结合社区纠正作业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担任教导处理、安排实施社区纠正作业。
人民法院对契合社区纠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定、裁决或许决议。
人民查看院对社区纠正各法令环节依法实施法令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背治安处理规则和重新违法的社区纠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纠正安排对社区纠正人员进行监督处理和教育帮忙。司法所承当社区纠正日常作业。
社会作业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纠正安排的安排教导下参加社区纠正作业。
有关部分、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纠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校园、家庭成员或许监护人、确保人等帮忙社区纠正安排进行社区纠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纠正的被告人、罪犯,需求查询其对所寓居社区影响的,能够托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查询评价。
受托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托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许罪犯的居所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向体现、违法行为的成果和影响、寓居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定见、拟制止的事项等进行查询了解,构成评价定见,及时提交托付机关。
第五条 关于适用社区纠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寓居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许在其脱离监所之前,书面奉告其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到的时刻期限以及逾期签到的成果,并告诉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定、裁决收效起三个作业日内,送达判定书、裁决书、决议书、实行告诉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令文书,一起抄送其寓居地县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令文书后,应当在三个作业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纠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定、裁决收效之日或许脱离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处理挂号接纳手续,并奉告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承受社区纠正。发现社区纠正人员未按规则时刻签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查找,并通报决议机关。
暂予监外实行的社区纠正人员,由交给实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寓居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交代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寓居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求回寓居地暂予监外实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处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在理部分应当书面告诉罪犯寓居地的同级监狱处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在理部分,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纳罪犯档案,担任处理罪犯收监、开释等手续。人民法院决议暂予监外实行的,应当告诉其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处理交代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接纳社区纠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纠正人员宣告判定书、裁决书、决议书、实行告诉书等有关法令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纠正期限;社区纠正人员应当恪守的规则、被制止的事项以及违背规则的法令成果;社区纠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力和被约束行使的权力;纠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责任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作业人员掌管,纠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依照规则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纠正人员确认专门的纠正小组。纠正小组由司法所作业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纠正人员为女人的,纠正小组应当有女人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纠正小组签定纠正责任书,依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清晰各自的责任和责任,确保各项纠正办法实行。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纠正人员拟定纠正计划,在对社区纠正人员被判处的惩罚品种、违法状况、悔罪体现、个性特征和日子环境等状况进行归纳评价的基础上,拟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忙办法。依据纠正计划的实施作用,当令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纠正人员树立社区纠正实行档案,包含适用社区纠正的法令文书,以及接纳、监管批阅、处置、收监实行、免除纠正等有关社区纠正实行活动的法令文书。
司法所应当树立社区纠正作业档案,包含司法所和纠正小组进行社区纠正的作业记载,社区纠正人员承受社区纠正的相关资料等。一起留存社区纠正实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纠正人员应当定时向司法所陈述遵纪遵法、承受监督处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状况。发作居所改变、作业改变、家庭严重变故以及触摸对其纠正发生晦气影响人员的,社区纠正人员应当及时陈述。
保外就医的社区纠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陈述自己身体状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况复查状况。
第十二条 关于人民法院制止令确认需经赞同才干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许场所,社区纠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赞同,并奉告人民查看院。
第十三条 社区纠正人员未经赞同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旗)。
社区纠正人员因就医、家庭严重变故等原因,确需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赞同;超越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定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赞同。回来寓居地时,应当当即向司法所陈述。社区纠正人员脱离所寓居市、县(旗)不得超越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纠正人员未经赞同不得改变寓居的县(市、区、旗)。
社区纠正人员因居所改变确需改变寓居地的,应当提早一个月提出书面请求,由司法所签署定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寻求社区纠正人员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定见后作出决议。
经赞同改变寓居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将有关法令文书和纠正档案移送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令文书应当抄送现寓居地及新寓居地县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纠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议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到。
第十五条 社区纠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令常识、时势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认识。社区纠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刻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才能的社区纠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正社会关系,培育社会责任感、团体观念和纪律认识。社区纠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刻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依据社区纠正人员的心思状况、行为特色等具体状况,应当采纳有针对性的办法进行单个教育和心思教导,纠正其违法违法心思,进步其习惯社会才能。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社区纠正人员的需求,和谐有关部分和单位展开职业培训和作业教导,帮忙实行社会保证办法。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依据社区纠正人员个人日子、作业及所在社区的实践状况,有针对性地采纳实地查看、通讯联络、信息化核对等办法及时把握社区纠正人员的活动状况。要点时段、严重活动期间或许遇有特别状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把握社区纠正人员的有关状况,能够依据需求要求社区纠正人员到作业场所陈述、阐明状况。
社区纠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陈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清查。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定时到社区纠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校园和寓居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纠正人员的思维动态和现实体现等状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纠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时与其医治医院交流联络,及时把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医治、复查成果等状况,并依据需求向赞同、决议机关或许有关监狱、看守所反应状况。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载社区纠正人员承受监督处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状况,定时对其承受纠正的体现进行查核,并依据查核成果,对社区纠正人员实施分类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现社区纠正人员有违背监督处理规则或许人民法院制止令景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查询核实状况,搜集有关证明资料,提出处理定见。
第二十三条 社区纠正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正告,并出具书面决议:
(一)未按规则时刻签到的;
(二)违背关于陈述、会客、外出、寓居地改变规则的;
(三)不按规则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纠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准时提交病况复查状况,或许未经赞同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背人民法院制止令,情节细微的;
(六)其他违背监督处理规则的。
第二十四条 社区纠正人员违背监督处理规则或许人民法院制止令,依法应予治安处理处置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置。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成果告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纠正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寓居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吊销缓刑、假释主张书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决:
(一)违背人民法院制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则时刻签到或许承受社区纠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越一个月的;
(三)因违背监督处理规则遭到治安处理处置,仍不改正的;
(四)遭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正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监督处理规则,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吊销缓刑、假释的主张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一起抄送社区纠正人员寓居地同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实行的社区纠正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赞同、决议机关提出收监实行的主张书并附相关证明资料,赞同、决议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议:
(一)发现不契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赞同私行脱离寓居的市、县(旗),经正告拒不改正,或许拒不陈述行迹,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背监督处理规则遭到治安处理处置,仍不改正的;
(四)遭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正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则提交病况复查状况,经正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实行的景象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确保人损失确保条件或许因不实行责任被吊销确保人资历,又不能在规则期限内提出新的确保人的;
(八)其他违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监督处理规则,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实行主张书和决议机关的决议书,应当一起抄送社区纠正人员寓居地同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决吊销缓刑、假释或许对暂予监外实行罪犯决议收监实行的,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许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帮忙。
监狱处理机关对暂予监外实行罪犯决议收监实行的,监狱应当当即赴拘押地将罪犯收监实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实行罪犯决议收监实行的,由罪犯寓居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实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纠正人员契合法定弛刑条件的,由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弛刑主张书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阅赞同后提请社区纠正人员寓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决;暂予监外实行罪犯的弛刑,案情杂乱或许状况特别的,能够延伸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弛刑主张书和人民法院弛刑裁决书副本,应当一起抄送社区纠正人员寓居地同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社区纠正期满前,社区纠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依据其在承受社区纠正期间的体现、查核成果、社区定见等状况作出书面判定,并对其安顿帮教提出主张。
第三十条 社区纠正人员纠正期满,司法所应当安排免除社区纠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作业人员掌管,依照规则程序揭露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纠正人员不同状况,告诉有关部分、村(居)民委员会、大众代表、社区纠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纠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许监护人、确保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含:宣读对社区纠正人员的判定定见;宣告社区纠正期限届满,依法免除社区纠正;对判处控制的,宣告实行期满,免除控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告缓刑检测期满,原判惩罚不再实行;对裁决假释的,宣告检测期满,原判惩罚实行结束。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纠正人员发放免除社区纠正证明书,并书面告诉决议机关,一起抄送县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实行的社区纠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处理刑满开释手续。
第三十一条 社区纠正人员逝世、被决议收监实行或许被判处拘禁惩罚的,社区纠正停止。
社区纠正人员在社区纠正期间逝世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诉赞同、决议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查看院。
第三十二条 关于被判处掠夺政治权力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公安机关,监督其恪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并及时把握有关信息。被掠夺政治权力的罪犯能够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心思教导、职业培训和作业教导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纠正,应当遵从教育、感染、抢救的政策,依照下列规则实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纠正应当与成年人分隔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纠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纠正宣告不揭露进行,其纠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纠正人员的纠正小组应当有了解青少年生长特色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纪、心思特色和身心发育需求等特别状况,采纳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处理办法;
(五)选用易为未成年人承受的方法,展开思维、法制、道德教育和心思教导;
(六)和谐有关部分为未成年社区纠正人员就学、作业等供给帮忙;
(七)催促未成年社区纠正人员的监护人实行监护责任,承当抚育、管束等责任;
(八)采纳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纠正人员痛改前非、融入正常社会日子的必要办法。
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社区纠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则。
第三十四条 社区纠正人员社区纠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奉告其安顿帮教有关规则,与安顿帮教作业部分妥善做好交代,并转交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树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计算、档案处理以及法令考评、法令揭露、监督查看等准则,保证社区纠正作业标准运转。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树立突发事情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纠正人员非正常逝世、实施违法、参加群体性事情的,应当当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分和谐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状况及时陈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分。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树立社区纠正人员的信息交流渠道,完成社区纠正作业动态数据同享。
第三十六条 社区纠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解、申述、指控、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掠夺或许约束的权力不受侵略。社区纠正人员在就学、作业和享用社会保证等方面,不受轻视。
司法作业人员应当仔细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纠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人民查看院发现社区纠正法令活动违背法令和本办法规则的,能够区别状况提出口头纠正定见、制发纠正违法告诉书或许查看主张书。交给实行机关和实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状况奉告人民查看院。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社区纠正过程中,司法作业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实在加强对社区纠正作业的安排领导,健全作业机制,清晰作业安排,装备作业人员,实行作业经费,保证社区纠正作业的顺利展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司法部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纠正的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为进一步标准社区纠正作业,加强和立异特别人群处理,依据中心关于深化司法体系和作业机制变革的整体布置,在深化调研证明和广泛寻求定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拟定了《社区纠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仔细贯彻实行。关于实施状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别离及时陈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查看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依法标准实施社区纠正,将社区纠正人员改造成为遵法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则,结合社区纠正作业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担任教导处理、安排实施社区纠正作业。
人民法院对契合社区纠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定、裁决或许决议。
人民查看院对社区纠正各法令环节依法实施法令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背治安处理规则和重新违法的社区纠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纠正安排对社区纠正人员进行监督处理和教育帮忙。司法所承当社区纠正日常作业。
社会作业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纠正安排的安排教导下参加社区纠正作业。
有关部分、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纠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校园、家庭成员或许监护人、确保人等帮忙社区纠正安排进行社区纠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纠正的被告人、罪犯,需求查询其对所寓居社区影响的,能够托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查询评价。
受托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托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许罪犯的居所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向体现、违法行为的成果和影响、寓居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定见、拟制止的事项等进行查询了解,构成评价定见,及时提交托付机关。
第五条 关于适用社区纠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寓居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许在其脱离监所之前,书面奉告其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到的时刻期限以及逾期签到的成果,并告诉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定、裁决收效起三个作业日内,送达判定书、裁决书、决议书、实行告诉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令文书,一起抄送其寓居地县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令文书后,应当在三个作业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纠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定、裁决收效之日或许脱离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处理挂号接纳手续,并奉告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承受社区纠正。发现社区纠正人员未按规则时刻签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查找,并通报决议机关。
暂予监外实行的社区纠正人员,由交给实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寓居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交代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寓居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求回寓居地暂予监外实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处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在理部分应当书面告诉罪犯寓居地的同级监狱处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在理部分,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纳罪犯档案,担任处理罪犯收监、开释等手续。人民法院决议暂予监外实行的,应当告诉其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处理交代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接纳社区纠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纠正人员宣告判定书、裁决书、决议书、实行告诉书等有关法令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纠正期限;社区纠正人员应当恪守的规则、被制止的事项以及违背规则的法令成果;社区纠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力和被约束行使的权力;纠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责任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作业人员掌管,纠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依照规则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纠正人员确认专门的纠正小组。纠正小组由司法所作业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纠正人员为女人的,纠正小组应当有女人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纠正小组签定纠正责任书,依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清晰各自的责任和责任,确保各项纠正办法实行。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纠正人员拟定纠正计划,在对社区纠正人员被判处的惩罚品种、违法状况、悔罪体现、个性特征和日子环境等状况进行归纳评价的基础上,拟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忙办法。依据纠正计划的实施作用,当令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纠正人员树立社区纠正实行档案,包含适用社区纠正的法令文书,以及接纳、监管批阅、处置、收监实行、免除纠正等有关社区纠正实行活动的法令文书。
司法所应当树立社区纠正作业档案,包含司法所和纠正小组进行社区纠正的作业记载,社区纠正人员承受社区纠正的相关资料等。一起留存社区纠正实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纠正人员应当定时向司法所陈述遵纪遵法、承受监督处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状况。发作居所改变、作业改变、家庭严重变故以及触摸对其纠正发生晦气影响人员的,社区纠正人员应当及时陈述。
保外就医的社区纠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陈述自己身体状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况复查状况。
第十二条 关于人民法院制止令确认需经赞同才干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许场所,社区纠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赞同,并奉告人民查看院。
第十三条 社区纠正人员未经赞同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旗)。
社区纠正人员因就医、家庭严重变故等原因,确需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赞同;超越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定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赞同。回来寓居地时,应当当即向司法所陈述。社区纠正人员脱离所寓居市、县(旗)不得超越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纠正人员未经赞同不得改变寓居的县(市、区、旗)。
社区纠正人员因居所改变确需改变寓居地的,应当提早一个月提出书面请求,由司法所签署定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寻求社区纠正人员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定见后作出决议。
经赞同改变寓居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将有关法令文书和纠正档案移送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令文书应当抄送现寓居地及新寓居地县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纠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议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到。
第十五条 社区纠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令常识、时势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认识。社区纠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刻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才能的社区纠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正社会关系,培育社会责任感、团体观念和纪律认识。社区纠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刻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依据社区纠正人员的心思状况、行为特色等具体状况,应当采纳有针对性的办法进行单个教育和心思教导,纠正其违法违法心思,进步其习惯社会才能。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社区纠正人员的需求,和谐有关部分和单位展开职业培训和作业教导,帮忙实行社会保证办法。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依据社区纠正人员个人日子、作业及所在社区的实践状况,有针对性地采纳实地查看、通讯联络、信息化核对等办法及时把握社区纠正人员的活动状况。要点时段、严重活动期间或许遇有特别状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把握社区纠正人员的有关状况,能够依据需求要求社区纠正人员到作业场所陈述、阐明状况。
社区纠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陈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清查。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定时到社区纠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校园和寓居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纠正人员的思维动态和现实体现等状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纠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时与其医治医院交流联络,及时把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医治、复查成果等状况,并依据需求向赞同、决议机关或许有关监狱、看守所反应状况。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载社区纠正人员承受监督处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状况,定时对其承受纠正的体现进行查核,并依据查核成果,对社区纠正人员实施分类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现社区纠正人员有违背监督处理规则或许人民法院制止令景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查询核实状况,搜集有关证明资料,提出处理定见。
第二十三条 社区纠正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正告,并出具书面决议:
(一)未按规则时刻签到的;
(二)违背关于陈述、会客、外出、寓居地改变规则的;
(三)不按规则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纠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准时提交病况复查状况,或许未经赞同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背人民法院制止令,情节细微的;
(六)其他违背监督处理规则的。
第二十四条 社区纠正人员违背监督处理规则或许人民法院制止令,依法应予治安处理处置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置。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成果告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纠正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寓居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吊销缓刑、假释主张书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决:
(一)违背人民法院制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则时刻签到或许承受社区纠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越一个月的;
(三)因违背监督处理规则遭到治安处理处置,仍不改正的;
(四)遭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正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监督处理规则,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吊销缓刑、假释的主张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一起抄送社区纠正人员寓居地同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实行的社区纠正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赞同、决议机关提出收监实行的主张书并附相关证明资料,赞同、决议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议:
(一)发现不契合暂予监外实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赞同私行脱离寓居的市、县(旗),经正告拒不改正,或许拒不陈述行迹,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背监督处理规则遭到治安处理处置,仍不改正的;
(四)遭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正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则提交病况复查状况,经正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实行的景象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确保人损失确保条件或许因不实行责任被吊销确保人资历,又不能在规则期限内提出新的确保人的;
(八)其他违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监督处理规则,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实行主张书和决议机关的决议书,应当一起抄送社区纠正人员寓居地同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决吊销缓刑、假释或许对暂予监外实行罪犯决议收监实行的,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许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帮忙。
监狱处理机关对暂予监外实行罪犯决议收监实行的,监狱应当当即赴拘押地将罪犯收监实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实行罪犯决议收监实行的,由罪犯寓居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实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纠正人员契合法定弛刑条件的,由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弛刑主张书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阅赞同后提请社区纠正人员寓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决;暂予监外实行罪犯的弛刑,案情杂乱或许状况特别的,能够延伸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弛刑主张书和人民法院弛刑裁决书副本,应当一起抄送社区纠正人员寓居地同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社区纠正期满前,社区纠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依据其在承受社区纠正期间的体现、查核成果、社区定见等状况作出书面判定,并对其安顿帮教提出主张。
第三十条 社区纠正人员纠正期满,司法所应当安排免除社区纠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作业人员掌管,依照规则程序揭露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纠正人员不同状况,告诉有关部分、村(居)民委员会、大众代表、社区纠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纠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许监护人、确保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含:宣读对社区纠正人员的判定定见;宣告社区纠正期限届满,依法免除社区纠正;对判处控制的,宣告实行期满,免除控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告缓刑检测期满,原判惩罚不再实行;对裁决假释的,宣告检测期满,原判惩罚实行结束。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纠正人员发放免除社区纠正证明书,并书面告诉决议机关,一起抄送县级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实行的社区纠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处理刑满开释手续。
第三十一条 社区纠正人员逝世、被决议收监实行或许被判处拘禁惩罚的,社区纠正停止。
社区纠正人员在社区纠正期间逝世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诉赞同、决议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查看院。
第三十二条 关于被判处掠夺政治权力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公安机关,监督其恪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并及时把握有关信息。被掠夺政治权力的罪犯能够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心思教导、职业培训和作业教导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纠正,应当遵从教育、感染、抢救的政策,依照下列规则实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纠正应当与成年人分隔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纠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纠正宣告不揭露进行,其纠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纠正人员的纠正小组应当有了解青少年生长特色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纪、心思特色和身心发育需求等特别状况,采纳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处理办法;
(五)选用易为未成年人承受的方法,展开思维、法制、道德教育和心思教导;
(六)和谐有关部分为未成年社区纠正人员就学、作业等供给帮忙;
(七)催促未成年社区纠正人员的监护人实行监护责任,承当抚育、管束等责任;
(八)采纳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纠正人员痛改前非、融入正常社会日子的必要办法。
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社区纠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则。
第三十四条 社区纠正人员社区纠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奉告其安顿帮教有关规则,与安顿帮教作业部分妥善做好交代,并转交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树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计算、档案处理以及法令考评、法令揭露、监督查看等准则,保证社区纠正作业标准运转。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树立突发事情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纠正人员非正常逝世、实施违法、参加群体性事情的,应当当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分和谐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状况及时陈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分。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树立社区纠正人员的信息交流渠道,完成社区纠正作业动态数据同享。
第三十六条 社区纠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解、申述、指控、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掠夺或许约束的权力不受侵略。社区纠正人员在就学、作业和享用社会保证等方面,不受轻视。
司法作业人员应当仔细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纠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人民查看院发现社区纠正法令活动违背法令和本办法规则的,能够区别状况提出口头纠正定见、制发纠正违法告诉书或许查看主张书。交给实行机关和实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状况奉告人民查看院。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社区纠正过程中,司法作业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实在加强对社区纠正作业的安排领导,健全作业机制,清晰作业安排,装备作业人员,实行作业经费,保证社区纠正作业的顺利展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司法部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纠正的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