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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自动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03:51
土地转让,如今已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国家也大力支持土地流通,合理运用土地。当然,土地转让必定也是需求签定合同的。那么土地转让合同实行结束主动免除吗?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规矩?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一、土地转让合同实行结束可免除吗
不能免除合同,能够停止合同。
二、合同的收效有必要契合必定的要件:
(1)合同的主体合格。
(2)合同的缔结有必要是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
(3)合同缔结的程序有必要合法。要依照国有土地运用权协议出让、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程序来签定合同,不然,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
(4)合同的内容有必要合法。出让方、受让方洽谈后缔结的合同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5)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6)合同有必要采纳书面形式。合同效能和合同实行。
合同效能是指依法建立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所发生的法令结果,即合同依法发生的具有束缚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具体表现在:
(1)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定必定的权力和职责;
(2)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令拘束力;
(3)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全面、恰当实行合同,能够依据合同恳求强制实行或要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职责;
(4)发生及时告诉、帮忙、避免丢失扩展等合同附随职责。
合同实行是指受让方依照合同的约好,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好向受让方供给出让的土地等行为。合同改动、免除和停止。关于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来说,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比较固定,一般不会随意改动。作为受让方,假如受让方拟把土地运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归于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及标准的规模。假如合同已实行结束,也不存在合同主体改动的问题。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主体的改动主要是指合同签定之后,实践实行之间,受让人的称号发生了改变或许呈现法人兼并、分立等状况。依照合同的一般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法人兼并、分立后,其权力职责由新建立的法人承当,因而不需求从头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关于受让人称号发生改变,法令法规并未明确规矩,依据受让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集体,以及往后土地挂号的便利,应从头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为宜。
三、合同免除。
是指在合同收效之后、未悉数实行之前,依据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联系提早消除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景象:出让方和受让方洽谈免除;受让方逾期未悉数付出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好供给土地运用权的;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好的开发日期满2年,被出让方回收土地运用权而使合同免除。
四、合同停止。
是指因实行结束、土地运用年限届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矩的为公共利益需求运用土地等五种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景象;合同约好的土地运用权期满时,合同停止。依据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好、法令的有关规矩,土地运用权期满,土地运用者能够请求续期,但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请求,出让人应当同意。此刻,需求从头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处理挂号。违约职责。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受让方不实行合同或许不按合同约好的条件实行合同所应承当的法令职责,但呈现法令规矩的免责原因在外。出让方不按合同要求供给土地运用权,应当承当违约补偿职责。受让方不如期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也应当承当违约补偿职责。受让方未依照合同约好进行开发建造,超越合同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出让人能够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运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的,出让人能够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法定的免责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开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形成开工开发拖延。
五、持续实行合同规矩
关于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持续实行合同,法令没有明确规矩,不过依照实践中的一般作法及合同的理论,应该能够。但法令一起赋予另一方有提出免除合同的权力。法令救助途径。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或两边违约后,对方应经过怎样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先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当事人能够提交裁定委员会裁定,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当然,假如土地运用者不依照合同规矩的期限和条件开发运用土地,或许擅自改动土地用处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此刻不以出让方的身份呈现)能够依职权予以纠正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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