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2:34
行政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详细是怎样的?
依据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中心课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界说,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完成行政意图,对相对人的产业、身体及自在等予以强制而采纳的办法,称为行政强制
从以上界说来看行政强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政性,包括主体的行政性和意图的行政性;二是强制性;三是一种办法,具有手法特征。
在以上三个特征中,其行政性特征中的行政意图性的界说是十分精确的,行政强制的意图便是为了完成行政意图。但主体的行政性却有欠酌量之处,由于在整个行政强制准则中,行政强制能够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非行政强制执行的其它行政强制;非行政强制执行的其它行政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既能够是行政机关也包括人民法院。把一切的行政强制的主体都归纳为行政主体有以偏概全之嫌。也便是说,在把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准则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该是行政强制的施行主体。
所以笔者以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为了完成行政意图,对相对人的产业、身体及自在等予以束缚操控而采纳强制办法的行为,称为行政强制。
依据对以上界说进行进一步的推导,能够把行政强制的特征总结为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①行政性。详细指施行意图的行政性(是为了保证行政意图的完成)和施行依据的行政性(行政法),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还包括人民法院。
②强制性。包括两个意义:a、行政机关具有运用强制手法的权力,行政相对人抵抗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b、是一种依职权的侵益性的行政行为。
③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具有手法性。有时是国家在行政活动中施行其他带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的前言,如:行政处置、行政判决、行政征收等。
以上三个特征,基本上能够把行政强制和其它类型的国家强制及其它类型化的行政行为精确的差异开来了。首要,行政性特征把行政强制和诉讼强制及刑事强制差异开来了。其次,强制性特征把行政强制和依请求之行政行为及非强制性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差异开来了。最终,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的特征使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置、行政判决和行政征等依职权性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精确的差异开了。
之所以说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的手法性特征使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置、行政判决和行政征收等依职权性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精确的差异开了,详细理由如下:
行政处置的特征便是经过掠夺行政相对人现已具有的合法权益来完成其处置意图的。比方:拘留是掠夺人身自在权,罚款是掠夺合法产业权,撤消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掠夺合法的行为权。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是行政处置的特征。
行政判决是经过对相等主体的民事争议进行判决,最终确认民事法令责任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力作出了处置性的定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也是行政判决的特征。
行政征收原本便是依据公民的法界说务,依据行政权力,强制性的以完成产业权从公民向国家搬运的行政行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愈加是行政征收的特征。
而在行政强制中,行政强制查看是为了获取必定的行政管理信息,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力作出处置不是行政查看的必定意图,便是最终因查看引起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力作出处置也有必要要由其他的类型化行政行为作出。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是行政强制查看差异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扣押、查封等保全性的行政强制是为了保全行政处理所依据事实的物质体现--依据和最终的行政处理定论的完成而施行的行政行为。对保全目标的处理也要由其他行政行为作出。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力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也是扣押、查封等保全性的行政强制差异其它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在行政机关为阻止、纠正违法行为而采纳的行政强制中,阻止、纠正的依据原本便是行政相对人逾越法定权限施行了违法行为,阻止、纠正违法行为不是对其合法权力作出处置,仅仅对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回归,是对法令确认的原始权力责任状况的一种保护。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力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也是阻止、纠正违法行为之行政强制差异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在防备、救治公共风险的行政强制中,或许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实质性的必定约束,但这不是其原本意图,仅仅不得已而为之。比方:对传染患者的强制性医治,其原本意图不是为了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在,仅仅由于其所感染的疾病所具有的传染性或许会对社会公众带来风险,而不得以对其强制性的医治。更何况,这种强制对其自身实质上是归于授益性的,侵益性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损害罢了。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力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也是防备、救治公共风险的行政强制差异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由其它行政行为作出的现已收效的行政法令文书,其意图仅仅把依据的行政法令文书的内容得以完成,并不对其作出新的权力处置。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力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也是行政强制执行差异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所以,依据以上剖析,能够说上述的行政强制的三个基本特征精确的把行政强制和其它国家强制及其它行政行为精确的差异开来了。其第三个特征即手法性特征不只没有使行政强制在行政行为准则中损失独立的位置,并且相反,正是这个手法性特征使行政强制和其它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变得边界清楚、爱憎分明,使其独立的位置变得一望而知。
依据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中心课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界说,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完成行政意图,对相对人的产业、身体及自在等予以强制而采纳的办法,称为行政强制
从以上界说来看行政强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政性,包括主体的行政性和意图的行政性;二是强制性;三是一种办法,具有手法特征。
在以上三个特征中,其行政性特征中的行政意图性的界说是十分精确的,行政强制的意图便是为了完成行政意图。但主体的行政性却有欠酌量之处,由于在整个行政强制准则中,行政强制能够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非行政强制执行的其它行政强制;非行政强制执行的其它行政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既能够是行政机关也包括人民法院。把一切的行政强制的主体都归纳为行政主体有以偏概全之嫌。也便是说,在把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准则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该是行政强制的施行主体。
所以笔者以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为了完成行政意图,对相对人的产业、身体及自在等予以束缚操控而采纳强制办法的行为,称为行政强制。
依据对以上界说进行进一步的推导,能够把行政强制的特征总结为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①行政性。详细指施行意图的行政性(是为了保证行政意图的完成)和施行依据的行政性(行政法),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还包括人民法院。
②强制性。包括两个意义:a、行政机关具有运用强制手法的权力,行政相对人抵抗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b、是一种依职权的侵益性的行政行为。
③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具有手法性。有时是国家在行政活动中施行其他带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的前言,如:行政处置、行政判决、行政征收等。
以上三个特征,基本上能够把行政强制和其它类型的国家强制及其它类型化的行政行为精确的差异开来了。首要,行政性特征把行政强制和诉讼强制及刑事强制差异开来了。其次,强制性特征把行政强制和依请求之行政行为及非强制性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差异开来了。最终,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的特征使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置、行政判决和行政征等依职权性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精确的差异开了。
之所以说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的手法性特征使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置、行政判决和行政征收等依职权性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精确的差异开了,详细理由如下:
行政处置的特征便是经过掠夺行政相对人现已具有的合法权益来完成其处置意图的。比方:拘留是掠夺人身自在权,罚款是掠夺合法产业权,撤消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掠夺合法的行为权。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是行政处置的特征。
行政判决是经过对相等主体的民事争议进行判决,最终确认民事法令责任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力作出了处置性的定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也是行政判决的特征。
行政征收原本便是依据公民的法界说务,依据行政权力,强制性的以完成产业权从公民向国家搬运的行政行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愈加是行政征收的特征。
而在行政强制中,行政强制查看是为了获取必定的行政管理信息,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力作出处置不是行政查看的必定意图,便是最终因查看引起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力作出处置也有必要要由其他的类型化行政行为作出。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是行政强制查看差异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扣押、查封等保全性的行政强制是为了保全行政处理所依据事实的物质体现--依据和最终的行政处理定论的完成而施行的行政行为。对保全目标的处理也要由其他行政行为作出。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力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也是扣押、查封等保全性的行政强制差异其它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在行政机关为阻止、纠正违法行为而采纳的行政强制中,阻止、纠正的依据原本便是行政相对人逾越法定权限施行了违法行为,阻止、纠正违法行为不是对其合法权力作出处置,仅仅对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回归,是对法令确认的原始权力责任状况的一种保护。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力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也是阻止、纠正违法行为之行政强制差异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在防备、救治公共风险的行政强制中,或许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实质性的必定约束,但这不是其原本意图,仅仅不得已而为之。比方:对传染患者的强制性医治,其原本意图不是为了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在,仅仅由于其所感染的疾病所具有的传染性或许会对社会公众带来风险,而不得以对其强制性的医治。更何况,这种强制对其自身实质上是归于授益性的,侵益性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损害罢了。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力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也是防备、救治公共风险的行政强制差异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由其它行政行为作出的现已收效的行政法令文书,其意图仅仅把依据的行政法令文书的内容得以完成,并不对其作出新的权力处置。所以,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力作出意图性的处置定论也是行政强制执行差异其它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所以,依据以上剖析,能够说上述的行政强制的三个基本特征精确的把行政强制和其它国家强制及其它行政行为精确的差异开来了。其第三个特征即手法性特征不只没有使行政强制在行政行为准则中损失独立的位置,并且相反,正是这个手法性特征使行政强制和其它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变得边界清楚、爱憎分明,使其独立的位置变得一望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