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公司证书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支持员工诉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6:39与职工范先生发作劳作胶葛后,公司以为范先生是产品代销员,而非正式职工。而范先生则出具了公司“先进作业者”证书等很多依据。近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凭“先进作业者”证书等依据,承认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支撑了范先生的诉请。
范先生诉称,2005年9月10日,他进入该化妆品公司作业,担任大区司理一职,每月薪酬由底薪及提成薪酬组成。上一年12月29日,他与法定代表人发作争执,次日公司与他解除了劳作联系。为此,他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三年多的归纳稳妥。因为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公司还应付出双倍薪酬。而化妆品公司则称,公司与范先生达到的是口头代销协议。范先生以批发价到公司拿货,出售给谁,出售多少、价格多少一概不论,两边现金结算。范先生不是公司职工。
为支撑自己的观念,范先生供给了内载“贺:范××同志荣获2005年度‘先进作业者’称谓”,落款盖有化妆品公司公章、日期为“2006年1月1日”的证书等依据。一起,范先生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说,范先生是公司办公室文员、内勤。在公司担任大区司理,出售公司的化妆品。证人一起陈说,范先生常常出差,不出差时会到公司。
本年1月8日,劳作裁定支撑了范先生的恳求。化妆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以为,范先生供给了“先进作业者”证书等依据,结合证人证言,能够承认2005年9月10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范先生与化妆品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化妆品公司建议的“与范先生是代销联系”的诉请,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