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不宜采用口头合同订立的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6:58
在一般情况下,假如两边当事人要进行民事活动的,是能够缔结书面或许口头的民事合同,清晰两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可是有的合同法令规则不能口头方法缔结,那么,不宜选用口头合同缔结的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不宜选用口头合同缔结的有哪些
合同的方式能够分为要式和不要式。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令要求有必要具有必定方式或通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含法令规则应选用的书面合同,也包含要求选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含法令要求有必要通过有关国家机关批阅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令不要求采纳必定方式和手续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则,合同采纳书面方式,是指以合同书、函件以及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口头合同归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言语为意思表明、而不必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方式。在法令未规则有必要选用书面方式的情况下,只需当事人协商一致,都能够选用口头方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买卖中十分遍及。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作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区分。因而,《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本来规则,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许酬劳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选用书面方式。法令规则应当选用书面方式缔结合同的,按照其规则。
可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归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区域却归于数额巨大,因而《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则,改为:“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因而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酬劳在当事人以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选用口头方式,不然发作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