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构成合同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1:22
咱们都知道,看病看病时是或许经过医保进行报销的,这是我国的一种医疗稳妥制度,是防备大病致贫的一种方法。医疗稳妥是按照必定份额进行报销的。但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使用医疗的空子,骗得医疗稳妥的保费,那么定点医疗机构骗得医保构成合同欺诈罪事例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定点医疗机构骗得医保构成合同欺诈罪事例
【审判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稳妥作业办理中心签定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实行合同过程中选用“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法,多开、虚开医治项目和医治费用,骗得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欺诈罪。
【案情】
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医院是一家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陈某某,实践担任人为被告人薛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联系)。该单坐落2007年5月30日、2009年3月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别离确定为涪陵区乡镇职工基本医疗稳妥定点医疗机构和涪陵区城乡居民协作医疗稳妥定点医疗机构,并别离于2008年4月3日、2009年3月16日与重庆市涪陵区医疗稳妥作业办理中心签定了医疗稳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医院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实行医保合同过程中,该院担任人薛某某授意该院市场部担任人马江华,以给村庄医师和敬老院长必定介绍费等方法,将“五保户”、“低保户”诱惑入院,并授意该院内外科医师对患者选用“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法,多开、虚开医治项目和医治费用,骗得医保、民政救助资金合计人民币161704.79元。
【审判】
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重庆市涪陵某某医院、被告人薛某某、马某某违法的罪名建立。被告单位重庆市涪陵某某医院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实行医保合同过程中,选用“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法,多开、虚开医治项目和医治费用,骗得医保资金和民政救助资金数额达161704.79元,系单位违法,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欺诈罪。被告人薛某某揭露别人违法行为,现已查验现实,是建功,能够从轻处分。对被告人薛某某的辩解人提出的被告单位按被告人薛某某的安排将骗得的资金首要用于了对五保户、低保户的救治,其片面恶性不大的辩解定见,经查,某某医院选用不交或只缴小部份费用的方法诱惑医保人员入院是为骗得医保资金和民政救助资金,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是欺诈的一种方法,故其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选用;其辩称的被告人薛某某有建功情节,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悉数退回,能够对其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选用。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是为完结作业任务而施行了违法自己并未获利,以及被告人马某某应按从犯的规则处理的辩解定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按“成绩”提成是一种获利,且因在审理单位成心违法案件中是按照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其在违法中所起的效果来判处惩罚,实践上已是一种职责的区别,本案不区别主从,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辩解人的该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选用;其辩称的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效果轻于被告人薛某某,且认罪态度好,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选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单位涪陵某某医院犯合同欺诈罪,判处分金人民币100000元(限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没收被告单位某某医院违法所获赃物,并上缴国库。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定点医疗机构骗得医保资金究竟该当何罪?
第一种定见以为单位不构成违法,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构成欺诈罪。理由是由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并未规则单位能够构成欺诈罪的主体,依据罪刑法定准则,单位不构本钱罪。在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对个人以欺诈罪追查刑事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单位和个人均构成稳妥欺诈罪的共犯。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则“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对发作的稳妥事端假造虚伪的原因或许夸张丢失的程度,骗得稳妥金的;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构成稳妥欺诈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单位和个人均构成合同欺诈罪。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稳妥作业办理中心签定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实行合同过程中选用“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法,多开、虚开医治项目和医治费用,骗得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是单位违法,构成合同欺诈罪。
笔者附和第三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本案是以单位名义施行的为单位获取利益的单位违法行为。所谓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作业单位、机关、集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讨决议或由有关担任人员代表单位决议,为本单位获取利益而成心施行的,或不实行单位法令义务、过错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而由法令规则应负刑事职责的行为。单位违法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违法的主体是企业、作业单位、机关、集体,这是单位违法的主体特征;(2)单位违法有必要是在单位主体的毅力分配下施行的,在片面上出于成心或过错,并具有为本单位获取不合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违法有必要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则。假如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详细违法建立单位违法条款,即便行为契合单位违法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违法处理。
这儿存在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某些违法刑法并未规则为单位违法,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由于获取不合法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讨或由担任人员决议施行这些违法的现象,例如单位施行欺诈罪、偷盗罪等。在这种状况下,由于刑法未规则单位能够构成这些违法,当然不能追查单位的刑事职责,可是否能够追查单位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呢?对此,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否定说以为,单位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是以单位构成违法为条件的。已然单位不构成违法,上述人员也不能追查刑事职责。肯定说则以为,在刑法没有规则单位构成违法的状况下,对单位不能追查刑事职责,但这并不波折对单位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以个人违法追查刑事职责。关于上述两种观念,笔者建议否定说,这儿首要触及单位与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之间的联系。笔者以为,单位违法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关于单位的刑事职责具有某种依靠性。在单位不构成违法的状况下,对单位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以个人违法论处,这是缺少法理依据。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作出规则:“依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则,单位不构成告贷欺诈罪。关于单位施行的告贷欺诈行为,不能以告贷欺诈罪科罪处分,也不能以告贷欺诈罪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单位非常明显地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签定、实行告贷合同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告贷,契合刑法第224条规则的合同欺诈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欺诈罪科罪处分”。这一规则关于处理上述问题具有必定的参照价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在《以单位名义施行偷盗行为怎么适用法令问题的回答》中还指出“咱们以为,对单位偷盗不能以偷盗罪追查刑事职责。由于依据刑法第30条的规则,公司、企业、作业单位、机关、集体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法令规则为单位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职责。而我国刑法中关于偷盗罪的有关条文中,均没有单位违法的。因而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不得科罪处刑。此外,从实践中来看,单位偷盗的目标首要触及到电力、天然气等,具有必定的职业性,与一般偷盗罪的社会损害性不同较大,单位偷盗的数额往往很大,假如按照自然人偷盗违法的数额规范,量刑又很重;这就与单位偷盗个人并没有得到优点发作量刑失衡的问题。归纳上述理由,关于施行偷盗的单位,不能以偷盗罪追查刑事职责。”与之相反,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安排施行偷盗行为怎么适用法令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则:“单位有关人员为获取单位利益安排施行偷盗行为。情节严峻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偷盗罪追查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这一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之间存在必定对立。从法理上来说,笔者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对此,经过立法机关修订刑法分则作出一致规则是一种较为稳当的方法。
其次,本案不构成稳妥欺诈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则“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对发作的稳妥事端假造虚伪的原因或许夸张丢失的程度,骗得稳妥金的;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构成稳妥欺诈罪。医疗稳妥是社会稳妥而不是商业稳妥,医疗机构虽然是“虚开医药费,还假借别人之名假造虚伪病历,欺诈医疗稳妥金”,但医疗机构既不是医疗稳妥合同上的被稳妥人和受益人也不是投保人,所以医疗机构不或许构成稳妥欺诈罪的独自犯。
第三,本案契合合同欺诈罪的违法构成。其一,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稳妥作业办理中心签定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医保资金办理机构是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的部属作业单位,仅被授权对医保统筹基金进行筹措和办理,不包括对定点医院的行政办理权。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医疗机构定点资历的审定和办理,行使对其服务和办理状况的监督查看和处分等行政办理权。医保资金办理机构仅仅就医疗服务相关内容、医疗费用的支授予结算等内容与定点医院签定协议。定点医院获得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的答应后,依协议对参保者进行医疗,医保资金办理机构准时足额与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医保资金办理机构仅仅一个详细的就事部分,就单纯的医保统筹基金进行办理和付出,对定点医院的这种办理是一种纯事务性办理,不带有行政办理的性质,两边是种相等的买卖联系,不存在一方将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另一方,协议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均有改变或解除合同的权力,这是一种民事法令联系,属民事合同领域。其二,在主体上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则单位能够构成合同欺诈罪。其三,在违法客体上,定点医院骗得医保基金,既损害了参保人的产业一切权,一起又打乱了正常的医疗稳妥作业次序,医疗稳妥作业次序显然是归于市场次序的领域。其四,在客观方面,定点医疗机构在实行合同过程中,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了广阔参保人员及其单位所交纳的交由医保资金办理机构进行保管和代行付出的医疗稳妥金,契合合同欺诈罪的客观要件。
由此可见,定点医院不合法占有医保基金应构成合同欺诈罪。定点医院为不合法占有医保基金,使用与医保处签定的协议,选用不合法手法,骗得医保基金,数额巨大,严峻损害了参保人的产业一切权,打乱了正常的医疗稳妥作业次序,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应受惩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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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骗得医保构成合同欺诈罪事例
【审判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稳妥作业办理中心签定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实行合同过程中选用“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法,多开、虚开医治项目和医治费用,骗得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欺诈罪。
【案情】
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医院是一家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陈某某,实践担任人为被告人薛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联系)。该单坐落2007年5月30日、2009年3月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别离确定为涪陵区乡镇职工基本医疗稳妥定点医疗机构和涪陵区城乡居民协作医疗稳妥定点医疗机构,并别离于2008年4月3日、2009年3月16日与重庆市涪陵区医疗稳妥作业办理中心签定了医疗稳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某某医院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实行医保合同过程中,该院担任人薛某某授意该院市场部担任人马江华,以给村庄医师和敬老院长必定介绍费等方法,将“五保户”、“低保户”诱惑入院,并授意该院内外科医师对患者选用“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法,多开、虚开医治项目和医治费用,骗得医保、民政救助资金合计人民币161704.79元。
【审判】
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重庆市涪陵某某医院、被告人薛某某、马某某违法的罪名建立。被告单位重庆市涪陵某某医院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实行医保合同过程中,选用“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法,多开、虚开医治项目和医治费用,骗得医保资金和民政救助资金数额达161704.79元,系单位违法,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罪;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欺诈罪。被告人薛某某揭露别人违法行为,现已查验现实,是建功,能够从轻处分。对被告人薛某某的辩解人提出的被告单位按被告人薛某某的安排将骗得的资金首要用于了对五保户、低保户的救治,其片面恶性不大的辩解定见,经查,某某医院选用不交或只缴小部份费用的方法诱惑医保人员入院是为骗得医保资金和民政救助资金,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是欺诈的一种方法,故其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选用;其辩称的被告人薛某某有建功情节,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悉数退回,能够对其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选用。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是为完结作业任务而施行了违法自己并未获利,以及被告人马某某应按从犯的规则处理的辩解定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按“成绩”提成是一种获利,且因在审理单位成心违法案件中是按照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其在违法中所起的效果来判处惩罚,实践上已是一种职责的区别,本案不区别主从,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辩解人的该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选用;其辩称的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效果轻于被告人薛某某,且认罪态度好,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选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单位涪陵某某医院犯合同欺诈罪,判处分金人民币100000元(限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没收被告单位某某医院违法所获赃物,并上缴国库。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定点医疗机构骗得医保资金究竟该当何罪?
第一种定见以为单位不构成违法,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构成欺诈罪。理由是由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并未规则单位能够构成欺诈罪的主体,依据罪刑法定准则,单位不构本钱罪。在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对个人以欺诈罪追查刑事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单位和个人均构成稳妥欺诈罪的共犯。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则“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对发作的稳妥事端假造虚伪的原因或许夸张丢失的程度,骗得稳妥金的;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构成稳妥欺诈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单位和个人均构成合同欺诈罪。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稳妥作业办理中心签定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实行合同过程中选用“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法,多开、虚开医治项目和医治费用,骗得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是单位违法,构成合同欺诈罪。
笔者附和第三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本案是以单位名义施行的为单位获取利益的单位违法行为。所谓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作业单位、机关、集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讨决议或由有关担任人员代表单位决议,为本单位获取利益而成心施行的,或不实行单位法令义务、过错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而由法令规则应负刑事职责的行为。单位违法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违法的主体是企业、作业单位、机关、集体,这是单位违法的主体特征;(2)单位违法有必要是在单位主体的毅力分配下施行的,在片面上出于成心或过错,并具有为本单位获取不合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违法有必要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则。假如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详细违法建立单位违法条款,即便行为契合单位违法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违法处理。
这儿存在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某些违法刑法并未规则为单位违法,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由于获取不合法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讨或由担任人员决议施行这些违法的现象,例如单位施行欺诈罪、偷盗罪等。在这种状况下,由于刑法未规则单位能够构成这些违法,当然不能追查单位的刑事职责,可是否能够追查单位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呢?对此,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否定说以为,单位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是以单位构成违法为条件的。已然单位不构成违法,上述人员也不能追查刑事职责。肯定说则以为,在刑法没有规则单位构成违法的状况下,对单位不能追查刑事职责,但这并不波折对单位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以个人违法追查刑事职责。关于上述两种观念,笔者建议否定说,这儿首要触及单位与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之间的联系。笔者以为,单位违法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关于单位的刑事职责具有某种依靠性。在单位不构成违法的状况下,对单位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以个人违法论处,这是缺少法理依据。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作出规则:“依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则,单位不构成告贷欺诈罪。关于单位施行的告贷欺诈行为,不能以告贷欺诈罪科罪处分,也不能以告贷欺诈罪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单位非常明显地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签定、实行告贷合同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告贷,契合刑法第224条规则的合同欺诈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欺诈罪科罪处分”。这一规则关于处理上述问题具有必定的参照价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在《以单位名义施行偷盗行为怎么适用法令问题的回答》中还指出“咱们以为,对单位偷盗不能以偷盗罪追查刑事职责。由于依据刑法第30条的规则,公司、企业、作业单位、机关、集体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法令规则为单位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职责。而我国刑法中关于偷盗罪的有关条文中,均没有单位违法的。因而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不得科罪处刑。此外,从实践中来看,单位偷盗的目标首要触及到电力、天然气等,具有必定的职业性,与一般偷盗罪的社会损害性不同较大,单位偷盗的数额往往很大,假如按照自然人偷盗违法的数额规范,量刑又很重;这就与单位偷盗个人并没有得到优点发作量刑失衡的问题。归纳上述理由,关于施行偷盗的单位,不能以偷盗罪追查刑事职责。”与之相反,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安排施行偷盗行为怎么适用法令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则:“单位有关人员为获取单位利益安排施行偷盗行为。情节严峻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偷盗罪追查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这一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之间存在必定对立。从法理上来说,笔者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对此,经过立法机关修订刑法分则作出一致规则是一种较为稳当的方法。
其次,本案不构成稳妥欺诈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则“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对发作的稳妥事端假造虚伪的原因或许夸张丢失的程度,骗得稳妥金的;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构成稳妥欺诈罪。医疗稳妥是社会稳妥而不是商业稳妥,医疗机构虽然是“虚开医药费,还假借别人之名假造虚伪病历,欺诈医疗稳妥金”,但医疗机构既不是医疗稳妥合同上的被稳妥人和受益人也不是投保人,所以医疗机构不或许构成稳妥欺诈罪的独自犯。
第三,本案契合合同欺诈罪的违法构成。其一,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稳妥作业办理中心签定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医保资金办理机构是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的部属作业单位,仅被授权对医保统筹基金进行筹措和办理,不包括对定点医院的行政办理权。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医疗机构定点资历的审定和办理,行使对其服务和办理状况的监督查看和处分等行政办理权。医保资金办理机构仅仅就医疗服务相关内容、医疗费用的支授予结算等内容与定点医院签定协议。定点医院获得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的答应后,依协议对参保者进行医疗,医保资金办理机构准时足额与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医保资金办理机构仅仅一个详细的就事部分,就单纯的医保统筹基金进行办理和付出,对定点医院的这种办理是一种纯事务性办理,不带有行政办理的性质,两边是种相等的买卖联系,不存在一方将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另一方,协议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均有改变或解除合同的权力,这是一种民事法令联系,属民事合同领域。其二,在主体上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则单位能够构成合同欺诈罪。其三,在违法客体上,定点医院骗得医保基金,既损害了参保人的产业一切权,一起又打乱了正常的医疗稳妥作业次序,医疗稳妥作业次序显然是归于市场次序的领域。其四,在客观方面,定点医疗机构在实行合同过程中,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了广阔参保人员及其单位所交纳的交由医保资金办理机构进行保管和代行付出的医疗稳妥金,契合合同欺诈罪的客观要件。
由此可见,定点医院不合法占有医保基金应构成合同欺诈罪。定点医院为不合法占有医保基金,使用与医保处签定的协议,选用不合法手法,骗得医保基金,数额巨大,严峻损害了参保人的产业一切权,打乱了正常的医疗稳妥作业次序,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应受惩罚处分。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