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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6:12

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时,须供给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爱人住宅公积金的,须供给夫妻联系证明及复印件;房子产权共有人提取住宅公积金的,须供给房子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子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托付别人处理提取住宅公积金的,须供给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处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提取人在供给第十四条规则的证明资料和经单位审阅盖章的《合肥市住宅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提取审批表》”)的一起,还应当依据不同提取条件,供给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员工购买自住住宅的,须供给下列合法有用的凭据。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供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缔造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分存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存案承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据。
2、购买拆迁安顿住宅的,须供给属地拆迁管理部分同意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顿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据。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宅的,须供给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阅签章的参与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
4、购买单位公有住宅的,须供给房改办签发的出售公有住宅收款批文、房改办审阅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明细表。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供给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过户后的房子一切权证,契税、买卖费等凭据。
(二)缔造自住住宅的,市区供给市级(县境供给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分核发的缔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用凭据;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乡村集镇自建自住住宅的,应供给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缔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用凭据。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须供给房子一切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房子安全判定部分出具的、内容主张为翻建、大修的《房子补葺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付出房租的,须供给在房产管理部分处理的《房子租借证》和税务部分出具的租借交税发票,或居住地大街出具的租房证明、租房合同、付出房租发票(或收据)。
(五)享用乡镇最低日子保证的,须供给县、区级民政部分承认的享用乡镇最低日子保证的证明。
(六)接连赋闲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供给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证明、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分出具的赋闲挂号证明及户口所在地大街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七)员工自己、爱人或子女患严重疾病须供给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承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联系证明.
(八)归还住宅公积金告贷本息的,凭告贷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践还款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归还商业性自住住宅告贷本息的,初次提取时须供给住宅告贷合同及复印件和告贷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践还款证明、归还住宅告贷的存折(或告贷行出具的还款清单),今后只需供给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实践还款证明、归还住宅告贷的存折(或告贷行出具的还款清单),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员工到国外、港、澳、台区域久居的,须供给户口刊出证明以及相关证明资料。
(十)员工离退休的,须供给离退休同意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契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提取条件的,除须供给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另须供给下述资料:
户口迁出本市的,供给户口迁出证明;非本市户口员工脱离本市,务工农人回来客籍的,供给客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彻底损失劳作能力,供给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出具的判定证明。
(十二)员工逝世或被宣告逝世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供给员工逝世证明、爱人或直系亲属联系证明,其别人员提取需供给公证部分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证明。
员工购买自住住宅提取住宅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存案时刻之日起一年内,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自有用资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其它类型住宅自最终一次开具购房有用凭据之日起一年内,处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处理;付出房租费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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